[考题] 刑法“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

楼主: qqqm2k (qqqm2k)   2015-07-18 10:29:56
这几天在李允呈<刑法总则解题趣> (p134~p137)中看到下面这两题,书上是认为两题解法
相同,故以类似考题并列,不过自己实际操作后,觉得两题事实的差异似乎会影响是否具
备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因为用扑马破/Q,所以没用客观归责)。以下自述不清思路,有劳
高手帮忙突破盲点:
甲及乙互不相识,但均想杀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爱吃巧克力,甲、乙各自制作掺入毒
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论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单独之剂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合在一
起之剂量始足以产生死亡之结果。由于丙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发死
亡。试问甲、乙应对丙的死亡负杀人既遂之刑责吗?(99年普考法律政风)
甲的毒巧克力
→→→丙一次吃下两个毒巧克力(反常)→→→丙死亡(欠缺相因果关系)
乙的毒巧克力
→→→甲乙分别成立§271Ⅱ
这边有疑问的是,一次吃两个巧克力应该不是反常的行为,很难说是“被害人介入”
的情势,所以可以说一次吃到两个毒巧克力是“自然事实介入”吗?
甲与乙并不相识,但平日都受到A的欺凌,心生怨恨,想找机会对A报复。一日见A不在,
仅其喝茶所用茶杯留于桌上,甲、乙二人不期见此情形,认为机不可失于是分别先后在A
饮用的茶水中,放入若干毒药。二人所放的毒药,分别都不足以使A致命,却因相加的毒药
剂量,却成为致命的量,A饮用后,发生休克,送医后不治死亡。此时甲、乙放毒的行为与
A死亡结果之间,其因果关系及责任为何?(99年中正大学法研所)
题目仅说“分别先后”,没说到底谁先,所我作两种假设:
1.可证明甲先下毒时:
甲的部分:
在无毒的茶水中下毒(假设为50%致死量)



乙嗣后亦在同一杯下毒(假设为50%致死量)(反常因果历程)(第三人介入)



A死亡(不具相当因果关系)



§271Ⅱ
乙的部分:
在含有50%致死量的茶水中下毒(假设为50%致死量)



A喝下茶水后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
这边如果依客观相当性理论(76台上192例),由事后第三者就行为当时所存之一
切事实观之,喝下一杯含致死毒量的茶水而死亡是常态的因果历程;也就是说乙
下毒后到A死亡之间并没有其他情事介入(上一题是丙吃下另一个有毒巧克力),
所以乙乃该当构成要件。
故意的部分,乙认知A是因50%毒量的茶水而死,而非50%+50%;但乙对下毒行为
之危险性有认知,仅为非重大因果历程错误,乙的杀人故意仍成立。
最后,乙成立杀人既遂罪……(慢下毒的人比较衰?!)
2.无法证明谁先下毒时:
如同上述,被判定为慢下毒的比较衰(?!),所以罪疑唯轻下,甲乙皆为杀人未遂。
所以,这两题是不是有不同的地方,还是我自己想太多了,已鬼打墙多日……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7-18 10:36:00
累积的因果关系,未遂吧。扑马日派无三段论,不推
作者: essenuej (批踢)   2015-07-18 10:52:00
发现我也不熟。因为我印象中用条件因果去看两个都未遂,好像有点奇怪。有结果但没人既遂...
作者: NT500 (生来犯罪人)   2015-07-18 13:35:00
我觉得你想太多了…个人认为‘分别前后’只是出题者强调两人无犯意联络,如果同时在水杯下毒,不就代表两人当着对方面前下毒吗?那就演变成共同正犯的问题了。另外这案例甲或乙谁先下并非重要,事实上A是‘同时’喝下甲乙下的毒,并非先喝甲毒再喝乙毒,所以不会有晚下毒比较该死的问题。以上为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作者: lovedls (伪天龙人)   2015-07-18 16:35:00
我觉得想太多了,重点是分别,只是考累积的因果关系,不然题目会说某在下毒后将毒加到致死的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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