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妹不才有个民法问题请教大家 > <
就是民法第66条(不动产之出产物) 和 民法第811条(动产附合) 的区别??
例题1
甲在乙的土地种果树 收取权人属何人??
解答
依民法第66条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 为该不动产部分
故果树属土地所有人乙所有 而果实乃天然孳息 依民法第766条乙有收取权
例题2
丙在丁的土地种稻穗 收取权人属何人??
解答
依民法第811条 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故不动产所有人丁取得稻穗所有权 而稻米乃天然孳息 依民法第766条丁有收取权
想问的是 为什么不能将 稻穗 = 果树 以及 稻米 = 果实
都用民法第66条+766条解答呢??
民法第66条跟第811条的使用区别(使用条件/限制)为何??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