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版友们
‘某甲看见警察就跑’
这样是否符合 "迳行拘提"
这样有符合刑事诉讼法 88-1 条第1项第3款吗?
有事实足认为犯罪嫌疑重大,经盘查而逃逸者。
但所犯显系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1.
‘看见警察就跑’算不算是犯罪嫌疑重大的‘事实’?
2.
可是某甲还未‘经盘查’,所以即使‘看见警察就跑’这个动作有犯罪嫌疑
可是某甲‘未’经盘查即逃逸,这样还有构成迳行拘提的条件吗?
我的理解是
如果把‘看见警察就跑’当作符合迳行拘提的话
算不算是倒果为因?
因为应该是警察先有确切的犯罪嫌疑事实
然后依法上前行使盘查的职权
然后盘查时某甲逃跑
这样警察才能依法逮补某甲
如果只是因为某甲看起来鬼鬼祟祟
警察依据‘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1项第1款
‘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上前盘查
某甲看见警察靠近即逃跑
那这样警察是不是只有盘查权,而没有拘捕权
所以不可对某甲迳行拘提
请问我这样理解对吗?
先谢谢版友们的分享与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