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行政法问题

楼主: mikeleelucky (阿金)   2015-07-01 19:03:00
※ 引述《DaiLove (D.C)》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这两题的关联性
: 行政机关因实施即时强制,致某甲之财产遭受特别损失,如甲就损失补偿之决定有
: 所不服,得提起下列何种救济?
: (A)诉愿
: (B)抗告
: (C)声明异议
: (D)不得救济
: 答案是(A)
: 行政机关撤销违法之授益处分,如受益人对于行政机关之补偿决定不服者,可向行
: 政法院提出何种诉讼?
: (A)给付
: (B)课予义务
: (C)确认
: (D)撤销
: 答案是(A)
: 有疑问的是,同样是对补偿决定不服,为什么第一题选诉愿,第二题却选一般给付之诉?
: 因为一般给付之诉不是不用经过诉愿吗?
: 第一题若打诉愿,行政诉讼是打课予义务诉讼吗?那这样跟第二题答案不就有矛盾QQ
有关第一题“即时强制”之救济类型,应见《行政执行法-第41条》之规定
行执法§41:人民因执行机关依法实施“即时强”制,致其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特别
损失时,得请求补偿。但因可归责于该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项损失补偿,应以金钱为之,并以补偿实际所受之特别损失为限。
对于执行机关所为损失补偿之决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至于第二题与撤销违法授益处分有关之问题,则是《行政程序法-第120条》有明文
行程法§120:授予利益之违法行政处分经撤销后,如受益人无前条所列信赖不值得保护
之情形,其因信赖该处分致遭受财产上之损失者,为撤销之机关应给予合理之补偿。
前项补偿额度不得超过受益人因该处分存续可得之利益。
关于“补偿之争议及补偿之金额,相对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给付诉讼”。
以上希望能帮到你!
个人拙见,欢迎指正。
作者: jeffery20223 (阿哲)   2015-07-01 1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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