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itetsai (yite)》之铭言:
: 纯粹讨论行政法的问题,不讨论政治
: 想请问一下,刚看新闻说台北市政府要远雄停工,而远雄说要提假处分
: 我想问的是台北市府的勒令停工不是行政处分吗?
: 那如果远雄对这个处分不服,是否要先用诉愿法第1条的撤销诉愿?
: 然后因处分而发生难以回复之损害再用诉愿法的93条的停止执行?
: 因为我看新闻说远雄提假处分所以有点疑问
: 如果后续诉愿遭驳回后是否就是打行政诉讼第4条的撤销诉讼?来撤销这个行政处分?
: 那如果是打撤销诉讼要先停止处分执行的话
: 不是要用116条的停止执行?
: 怎么会是用假处分?
: 假处分不是用在打课予义务诉讼吗?
: [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首先,北市府和远雄间应是依行政契约
所建立地位对等的法律上关系
故远雄今天若违反契约义务(工程安全)
北市府不得以下命处分命其履行
此时有两种状况:
1.无约定自愿接受执行:提给付诉讼—>胜诉后,强制执行
2.有约定自愿接受执行:行程148
看新闻好像北市府没有上法院提给付诉讼
所以我猜应该是2.
那就是依行程148-3准用行诉法305的强制执行
而不是行政执行的间接或直接强制
故远雄用行诉298的假处分保全
让自己得以继续施工
以上拙见,有误烦请指正。
Ps:其实我比较想问为什么北市府不以远雄违约为由
依行程149准用民法227+359直接解约呢?
手机排版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