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法业务侵占和窃盗的认定

楼主: gruousconin (玲珑号:我自己的这个事)   2015-05-20 23:52:44
大家好
刑法320窃盗罪的认定标准是"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335侵占罪的认定标准则是"易持有为所有"
刚刚突然想到一则新闻
7-11的员工把公司的贴纸还集点卡什么的,有点忘了
因为客人没拿,所以就自己暗杠下来然后被公司发现,接着被提出业务侵占告诉
就超商员工把公司东西拿回家
这个社会事实是要算窃盗还是业务侵占啊??
感觉上都合理,都符合窃盗和侵占的标准
而且刑法分则对于"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的解释是:
行为人持有的原因与本身的业务要有直接关系,否则不能论以业务侵占罪
那7-11店员把点数自己暗杠到底算不算业务侵占啊??
7-11店员的业务范围应该蛮广的,拖地补货结帐等等全都是店员的业务范围
那超商的点数或是赠品算是"与业务有直接关系"吗???
此外,超商店员就点数或是赠品已经因为雇佣契约而有持有关系这样的观念是正确的吧
所以重点就是在于点数跟赠品到底和店员的业务有没有直接关系??
有人能回答吗
此外
如果对店员论以窃盗罪的话
我觉得也不无道理,毕竟点数或赠品如果客人不要的话,那公司还是有其所有权
既然如此的话,那店员的举动不就是标准的窃盗罪吗???
最后
如果客人不要的赠品或是点数算是无主物的话
毕竟那本来就是要给客人的,公司对于点数和赠品已经无法律上的"所有"原因
那公司无论是告业务侵占,普通侵占,还是窃盗
就应该都不会成立吧
以上有刑法达人能出来解释一下吗??
想的头好痛!!
作者: loveifbi (DEMO)   2015-05-21 00:39:00
愚见认为:业务实务上采事实业务说,意即基于个人生活社会上地位而反复继续实施的行为皆可属之;此外,窃取的要件为:未经同意、破坏旧持有、建立新持有,案例中持有关系系已脱离,个人浅见,不啻指教
作者: kazamishu (修)   2015-05-21 00:56:00
个人认为赠品既为店员持有,不成立窃盗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5-21 01:07:00
若在小型或中型店,该店员破坏店主对于该物之持有,似论以窃盗为当。
作者: kazamishu (修)   2015-05-21 01:12:00
赠品为店员因业务上关系持有之物,客人若不要赠品,则赠品应仍属公司之所有,干走赠品系易持有为所有之侵占行为
作者: ca09082001 (hakunamatata)   2015-05-21 01:29:00
点数部分,客人放弃所有权,则点数为无主物是这样看吗?
作者: lomi (卤味)   2015-05-21 03:28:00
客人忘了拿点数且该物亦非客人所买,尚未建立持有关系,不可能是窃盗。该物尚属于公司,是以业务侵占较可采
作者: qoomii (过自己的生活)   2015-05-21 06:50:00
可是为什么客人不要的就还是店家的?既然该我的东西,我不要了,不是无主物?我可能只是懒得拿到再丢或送人,则若我有随店员处理的意思,店员还成立犯罪?
作者: lomi (卤味)   2015-05-21 07:21:00
新闻没有说,是客人不要,还是客人忘记,不过侵害的法益太轻微,大概在检查官那边就被档下,或者依72年台上字第4225号判例
作者: higashi1107 (JAY)   2015-05-21 08:10:00
无罪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5-21 08:28:00
题意要更精确,若只是单纯说不需要,其物仍在店主持有;若顾客表示将其物给予店员,当然无罪。类似的小型中型店员系列,李允呈师的刑法分则班内书课本是解窃盗,参考一下,谢谢客人不要了,不代表店员可以随便处理吧,如同店员拿吸管给你,你说不要,这吸管就变成不是店家的吗?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5-21 09:59:00
无可罚违法性
作者: iamin1q84 (...)   2015-05-21 12:48:00
就算客人忘记拿 所有权也非公司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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