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刑法320窃盗罪的认定标准是"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335侵占罪的认定标准则是"易持有为所有"
刚刚突然想到一则新闻
7-11的员工把公司的贴纸还集点卡什么的,有点忘了
因为客人没拿,所以就自己暗杠下来然后被公司发现,接着被提出业务侵占告诉
就超商员工把公司东西拿回家
这个社会事实是要算窃盗还是业务侵占啊??
感觉上都合理,都符合窃盗和侵占的标准
而且刑法分则对于"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的解释是:
行为人持有的原因与本身的业务要有直接关系,否则不能论以业务侵占罪
那7-11店员把点数自己暗杠到底算不算业务侵占啊??
7-11店员的业务范围应该蛮广的,拖地补货结帐等等全都是店员的业务范围
那超商的点数或是赠品算是"与业务有直接关系"吗???
此外,超商店员就点数或是赠品已经因为雇佣契约而有持有关系这样的观念是正确的吧
所以重点就是在于点数跟赠品到底和店员的业务有没有直接关系??
有人能回答吗
此外
如果对店员论以窃盗罪的话
我觉得也不无道理,毕竟点数或赠品如果客人不要的话,那公司还是有其所有权
既然如此的话,那店员的举动不就是标准的窃盗罪吗???
最后
如果客人不要的赠品或是点数算是无主物的话
毕竟那本来就是要给客人的,公司对于点数和赠品已经无法律上的"所有"原因
那公司无论是告业务侵占,普通侵占,还是窃盗
就应该都不会成立吧
以上有刑法达人能出来解释一下吗??
想的头好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