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讨论行政法的问题,不讨论政治
想请问一下,刚看新闻说台北市政府要远雄停工,而远雄说要提假处分
我想问的是台北市府的勒令停工不是行政处分吗?
那如果远雄对这个处分不服,是否要先用诉愿法第1条的撤销诉愿?
然后因处分而发生难以回复之损害再用诉愿法的93条的停止执行?
因为我看新闻说远雄提假处分所以有点疑问
如果后续诉愿遭驳回后是否就是打行政诉讼第4条的撤销诉讼?来撤销这个行政处分?
那如果是打撤销诉讼要先停止处分执行的话
不是要用116条的停止执行?
怎么会是用假处分?
假处分不是用在打课予义务诉讼吗?
[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