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nowknife (For The Horde)》之铭言:
: 最近初读行政法 又看到社会上远雄大巨蛋案件
: 在想对于台北市政府拆除大巨蛋行政处分远雄不服应如何提起救济
其实拆除处分之前要做很多事情
促参52跟53,所以满复杂的@@
: 先以诉愿法第1条
: 对台北市上级机关行政院进行诉愿
: 对此行政行政处分表示违法或不当致权益遭受到损害
: 若诉愿后仍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条提起撤销诉讼
: 再依行政诉讼法第116条声请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是暂时权利保护
理论上诉愿阶段就可以声请了,而且在提起诉愿前即可声请
诉愿结束后,也应当到行政诉讼前也还得声请
然后停止执行的要件相当严格,连大埔案那种都不给了(也间接害人自杀)
: 请问我学习后这样的观念还OK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