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yth (艾嫚.玉娜莎)》之铭言:
: 关于102年法院书记官身心障碍法院组织法考题第3题
: “某地方法院检察署侦办甲法官涉嫌贪污,非属特殊重大之案件,
: 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可否下令移转由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
: 组办理?理由为何?”
: 针对解题拟答部分的问题不大,但解题的最后三行如下:
: “……不可因为检察总长行使事务移转权而交由最高法院检察署办理,
: 如果有行使事务移转权(法组64)之必要时,必须移转同级同辖区之检
: 察署办理始为妥当。”
: “同级”可以理解,但“同辖区”怪怪的?!
: 87台上459(决)
: “按检察一体,与法院之因土地或事务管辖而各行其审判职权之情形
: 不同,从而上级检察署检察长命令下级检察署检察官实施侦查,并不
: 因检察官所属之检察署配置于不同法院,必须受法院之土地或事务管
: 辖之限制。”
: “……将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之事务,移转于台湾新竹地方
: 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办理,合于法院组织法第63条第3项及第64条之规定……”
: 既然可以将事务从苗栗地方法院移转于新竹地方院,那为何上开解题要
: 强调“同辖区”??
: 拜托高手赐教,在这里卡关好久,冏,可能哪里有些学习上的盲点.谢谢
基于检察一体原则,
检察总长的确可以行使移转权,
将任何一个检察官的案子移转到其他检察官,
但问题是卡到“审检配置”,
如果案件管辖法院已经确定,例如新竹地院,
把案件移转管辖到苗栗地检,承办检察官仍然无法提起公诉,
所以才会必须要“同辖区”。
但是如果没有要对法院行使职权,
单纯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权运作,
就没有这方面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