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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刑法285条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4-13 23:50:23
虽然此条几乎没有考点 但还是想了解一下@@"
刑法第285条: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隐瞒而与他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
致传染于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万元以下罚
金。”
请问这条是“纯正身分犯犯罪类型”吗??
如果是的话,那明知自己有花柳病的甲与健康无花柳病的乙
一同和丙女发生奸淫,致传染予丙女。
甲除构成刑法285条之外,乙会因为刑法31条1项而也被拟制构成
刑法285条之罪吗??或是乙不成罪?
谢谢
作者:
xa9277178
(楓曦)
2015-04-14 00:48:00
应该是行为犯吧? 乙都不知情的话应该不可能犯刑法吧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4-14 02:53:00
应该不是 有某种病并不是一种身分文义解释 明知自己..所以乙构成要件不该当 也不会有因果关系致传染于人..致生.. = 结果犯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4-14 04:02:00
己手犯,乙至多成立帮助犯。或教唆犯。
作者: lucifertn
2015-04-14 08:28:00
乙应该也会交叉感染才对(误)。身分建议重念一次,观念似乎不稳定。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4-14 12:38:00
感恩
作者:
Leo1989
(Leo)
2015-04-14 12:42:00
不是纯正身分犯 算一种定式犯罪
作者:
gy0857la
(哈哈哈~你看看你)
2015-04-17 00:05:00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是避免性病传染伤害他人身体法益在此脉络底下,行为人知不知道自己有性病都可能有侵害本罪法益的可能,但为何只有明知有病要罚?因为立法者对你的期待可能性较高,所以这当然是罪责要素,不可拟制身份所以即便甲乙有犯意联络跟行为分担,乙也不会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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