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神人众多,我只是抛砖引玉,希望各神人不吝指教,协助!
前文就知识达的所谓补偿方案提了一点个人看法,以下是针对各具体的方式继续提出个人
看法.
诚如有版友提醒可以主张和实际获得赔偿与当事人主观上的想像有差距,正因如此所以我
冒昧的写出一点点意见,目的也在希望缩短大家主观上的想像.
赔偿要有依据,而依据不外是法规或是现成案例,习惯等.而不是漫天喊价,起码在谈判或是
法庭上,站得住脚的一个标准.
版友sharon1006提出按教育部所颁订之<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 不得记
载事项>之壹、应记载事项部份之第15点:“乙方(补习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终
止契约,并要求乙方退费:(一)无正当事由,变更原订课程、科目、时数、上课地点或
更换讲师超过三分之一人数者,乙方应依甲方已缴金额费用加 %(不得低于30%)退还
甲方,参考依据页面如下:
http://ppt.cc/k52n
虽然北市教育局认为,本件一方是公司名义,所以教育局管不著.但就本件的性质上属于短
期补习的一种方式, DVD观看变更成线上观看,与上述变更上课地点类似.因为地点变更与
DVD变成线上观看都会使补习者原定生活方式被迫变更,比如本来坐A线捷运可以到达上课
地点,现在却要做B线公共汽车才能到;本来在校下课后可以带着电脑在图书馆看,现在却非得回
家连上网才能看.这些可能会增加补习者劳力时间的额外付出,重要的是,这不是在约定时
补习者就可以预见,所以个人认为此一定型化契约内容可以借用作为主张赔偿的依据.而且
法律效果是”终止”,终止后补习者没有返还已领取资料的义务,但补习班要赔偿已交金额
的130%.再加上该定型化契约同条第二项甲方得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契约,乙方应退还已收
取未到期部分之各项费用(比照本件成为尚未拿到的课程堂数和总堂数的比例)。这样至少
比起现在标准不明的退费优惠的多,但103年与104年的不同,似乎应该有相当差异(我没有
针对性,就事论事).至少是2比1的差别.基于上述,以下就各个可能选项略述个人看法.
一) 主张退费
标准和依据已如前述,104年可做如此主张.
103年与104年不同的是已经上完但还有一半不到重复收看的时间,是不是以130%的半数即
65%较有妥当性不敢妄议.
二)主张转为线上
第一赔偿部分:
虽然上开教育部定的定型化契约未约定,变更上课地点者仍应赔偿的约定,是不是要主张赔
偿,个人认为应该看当初价格上有没有价差,如果有价差,价差部分当然是赔偿依据.毕竟当
初售价不同,高价折低价价差部分当然要给,而且要给新台币不要给礼券(这部分还要请版
友协助提出知识达的文宣或网页资料佐证).
第二观看品质保证:
其次大家对于转线上的疑虑(如果有客观上的条件可以转,同时也愿意转),其实只有断线,
当机,和讯号迟延这三种情形.知识达应该以书面保证在收看期限内绝不出现以上情形,其
次设立24小时服务专线,当有障碍可以立即申告,排除.
收看障碍每持续超过1小时,或24小时内出现障碍达3次都应偿转线上的学员(以1小时或3次
为一个计算单位,每一单位至少新台币100元).
我认为这样应该可以让知识达认真,负责的维持收看的品质!
至于收看期限和内容(103或是104年度)依照原来约定的就好,不必延长,要延长当然可以,
但不是主要诉求.
三)仍然要dvd的迟延赔偿和等同的拨放方式
播放方式可以不是DVD,但必须是以普遍电脑可以拨放的档案附载于普遍电脑可以读取的媒
体上,且可离线拨放的方式,才是所谓的等同拨放方式.
至于交付档案的时间不应晚于原知识达承诺期限,若有迟延每一日主张原交总价额的10%如
果逾期10天以上我要主张终止合约,除了依比例退还费用,并且请求至少原价额的3倍的损
害赔偿(购买课程的目的是准备考试,而且考试本来就是每一科都要考,购买的课程全部应
该视为是一个整体.所以我要时间准备,不是你寄来寄来就算了而且课程整体不可分不能扣
除已经收到的部分当作义务已经履行.在考前不到4个月因为可归责于你的违约,让我要再
找其他补习班付出额外的时间,金钱和承受以上及课程衔接的精神上痛苦3倍算不算便宜
?!)
以上是个人的想法,关于争取的方式,个人以为将上述选项以存证信函方式通知知识达,并且将存证信函的内容
把存证信函最为附件,同时向苹果日报和台北市市长信箱(知识达登记地点在台北市
台北市绝对有权介入)提出申诉,希望他们介入.
这样所花时间不多,但却有2倍效果!
如果各位觉得本人建议可采,有200人以上要求(抱歉忘了加上时间以明天
周一4月13日上午8点前有200人以上要求),本人将针对以上各选项拟出存证信函内容,
以及其他简要说明让各位复制贴上即可(5分钟写完存函),一人一封存证信函,
数量够多,知识达应该会有正面回应.
因为很重要所以再说二次:版上神人众多,我只是抛砖引玉,希望各神人不吝指教,协助!
希望版上神人,对于大家困境提出指教,协助,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