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诉与民诉的拘束说

楼主: anomie111 (如云)   2015-04-04 05:11:20
小问题想请教版上各位前辈
最近在唸民诉,在许政大老师的民诉课本课本P2-44
关于回避的问题,写到:“少数说采‘拘束说’之见解,
认前审应解为“前一次审”与是否同审级无关”
然后老师在课中也说,拘束说指的是法官不能“连续2次”审同一案件
因此在“前前审”的案例中,采拘束说者,不需回避。
因为不是“连续两次审”
但在刑诉里
也有审级说拘束说的争点,引用的文字也都是
拘束说:“前次审”
但是一般坊间的书在讲刑诉中的拘束说时,认为是基于裁判自缚性
所以只要法官参与过该案,就应该要回避。
例如,孙宥、荷构刑诉争点整理P2-12:
“只要法官对案情有知悉,即应回避”
所以在前前审的案例中,刑诉的拘束说要回避
但民诉和刑诉在讲拘束说时,使用的文字和依据都相同,为何判断不同呢?
@﹍@a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04-04 17:28:00
两个说法都可以,所谓的拘束说,在不同学者见解下有不同解释,所以两个老师说的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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