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选部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4年4月2日
发文字号:选特一字第1040001360号
主旨:公告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税务人员考试规则第三条及第七条修正草案乙份,
请社会各界于预告期间,惠示卓见。
第七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并由财政部依其考试成绩,遇缺依次分配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
及其所属分局、稽征所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
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由财政部分发任用。
修正理由
二、为配合考试院考选训练政策,本项考试录取人员自一百零四年起改采未占缺训练,
爰删除“以原占训练职缺”文字,并参考各项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相关规定之体例酌
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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