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有人听过雨木木十十方数位平台吗??

楼主: sinachao   2015-03-30 18:55:15
昨天来版上问问题,但是我不争气还是有加入那个数位平台
今天收到平台作者的信,以下是信的内容:
如果PO文章的昰你,给你个机会教育囉,如果你要跟我拿资料,不是要给我你的相关资料吗?
不然我的资料要寄去哪给你,我当然要确认资料是不是正确!!!
然而你知道吗?
我有上千封的信件要核对
如果由索取者主动提供正确讯息不是更快速吗?
此外订阅教学公职备考技巧频道 本来就是跟googl的信箱榜订在一起,这是google政策!!
PS:你的行为已经有触犯刑法之疑呦, 你骗资料的指控很严重呦
有哪会好心的伙伴 有PPR的帐号可以上PPT帮忙澄清一下吗?
作者: kutkin ( )   2015-03-30 19:01:00
我是开发者也会觉得你很烦 不爽不要拿
作者: thunpuenchu (窗台上的玛尔祭司)   2015-03-30 19:11:00
备取信件,以后反告他恐吓
作者: xiapomelo (SOWHAT)   2015-03-30 19:14:00
觉得对方回文太沉重了还要指控有犯法嫌疑,其实原po就只是单纯有疑虑而已啊....解释清楚不就好了
作者: kutkin ( )   2015-03-30 19:17:00
对方设定那个规则 你大可选择不接受 本来就是这样可是你说什么骗资料 这对方当然恼火了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5-03-30 19:20:00
你的行为已经有触犯刑法之疑?你只是担心 所以上来问板友
作者: f29225300 (JJ)   2015-03-30 19:20:00
不过就是担心,所以上来问,他那时候咬定他是骗资料了?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5-03-30 19:21:00
的经验 他这样讲 确定他考公职的读书方法好吗?
作者: f29225300 (JJ)   2015-03-30 19:21:00
这个问题跟那封信到底那边比较有问题,不用多说了吧...
作者: kutkin ( )   2015-03-30 19:29:00
多讲无益 你还是搞不清楚自己的立场
作者: im31519 (风水似月)   2015-03-30 19:54:00
真好笑,原po只是质疑,存著比较谨慎的态度,搞清楚啥立场啊那是不是每个质疑直销的你都要大家搞清楚自己的立场?
作者: kutkin ( )   2015-03-30 19:55:00
人家无偿提供,你本来就可以选择要或不要。现在谁手上有资源谁是老大呀跟乡民争 好啦 你赢了 你还是拿不到资源 so what?对于作者来说 阿就干脆不理你就好啦,顶多少一个人而已FB LINE mail全部都是可被制造的 你怎不担心补习班咧?
作者: simayi (simayi)   2015-03-30 20:00:00
就原po那篇的内文来说,不该当妨害名誉及信用罪,但至于有没有用不实资料申请,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作者: kutkin ( )   2015-03-30 20:01:00
补习班还有你的电话呢
作者: ekek1122 (Irene)   2015-03-30 20:05:00
好好解释道歉不就好了?且对方是提供者你态度好点是礼貌
作者: rickychi (摆脱)   2015-03-30 20:25:00
噗,道什么歉呀。个资本来就是敏感资讯(去读大法官解释吧),原po的疑虑是完全make sense的。
作者: xerady (哎!)   2015-03-30 20:27:00
本来就可疑啊,扯什么刑法
作者: cccscccs (cccs)   2015-03-30 21:16:00
可以大器一点,动不动就要教训,哦,抱歉是教育,没必要那么凶吧。
作者: zzzzjjlee (四Z二J)   2015-03-30 21:23:00
我也觉得这个平台怪怪的。呃,这样说会被告吗?网上很多分享平台,都是卖广告空间来赚取利润。我还没碰过需要提供如此详细资料的。这些资料补习班比较有用吧?我没影射可以用来卖个资哦。
作者: qwer7894 (纯粹)   2015-03-30 22:18:00
现在社会这么复杂,比较谨慎问一下是正确的,扯什么刑法,觉得好笑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03-30 22:46:00
机会教育咧 这种口吻真让人感到不快 还扯刑法 给这么多个资问一下也不行 难道不能害怕自己个资被卖而提出疑问吗
作者: ekek1122 (Irene)   2015-03-30 22:49:00
大法官释字又怎么了,对方好心想提供却被质疑,换作是你不会不高兴吗?不愿意好好沟通也换不得你想要的
作者: hebe760311 (阿硕)   2015-03-30 23:21:00
其实不是地址…是地区…而且我是没看到要填电话ㄝ……可以不用太担心
作者: AoA1201 (嘘~~低调低调o.o)   2015-03-30 23:41:00
请问一下这样有可能触犯到刑法什么部分?
作者: mikeYo (庭sky)   2015-03-31 10:56:00
网络上,感觉彼此理解语气不同,造成断章取义,而产生误会
作者: elvissu (won)   2015-03-31 12:34:00
原po的疑虑是正确的 但如果自己有疑惑的话 就用备用资料吧 例如 备用信箱 备用Fb 毕竟个资当然是很重要的 在网络的世界里 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用分身 连Ptt都有人开分身了
作者: f772886   2015-03-31 13:49:00
有疑虑正常啊~觉得原PO懂得保护自己,很好另外这平台的创办者好像跟‘考典’这本书有关,就是考典有个FB社团的管理员~ 所以觉得你有兴趣的话可以先去书店翻翻‘考典’这本书
作者: mikeYo (庭sky)   2015-03-31 16:08:00
小弟疑问:这样公布信件会不会有问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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