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户籍法48-2条VS移民法第10条第7项

楼主: nibarity (nib)   2015-03-02 19:02:46
※ 引述《meikitty (Tropicalfish)》之铭言:
: [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 移民法第10条 第7项
: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经许可定居者,应于三十日内向预定申报户籍地之户政事务所办理
: 户籍登记,逾期未办理者,入出国及移民署得废止其定居许可。
: 户籍法第15条
: 初设户籍登记为未曾设立户籍之无户籍国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归化
: 户籍法第48-2条
: 户政事务所迳为登记新增初设户籍登记
: 有疑问的是:如未于30日内申请登记,依户籍法第48-2条应迳为初设户籍登记的话,
: 那移民法第10条第7项未于30日申请登记,移民署得废止定居许可......
: 两边似乎方式不一致很矛盾,不知是不是我解读错误???
: 大家有其想法或相关资讯吗?
现行处理方式
催告
如果催告逾期不理,就有两种情形
有居住事实
若查明当事人确实居住于预定申报户籍地时,
可凭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函送之定居证迳为办理初设户籍登记;
无居住事实
如当事人未居住于预定申报户籍地且去向不明时,
户政事务所应将该定居证归还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办理注销。
但是,如果是未居住于预定申报户籍地且去向已知呢?
那就是有趣问题~~~
原则上不会考啦~~~
原文如下
民众于申请核发定居证后,经催告逾期仍未至户政事务所办理初设户籍登记者,
若查明当事人确实居住于预定申报户籍地时,
可凭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函送之定居证迳为办理初设户籍登记;
如当事人未居住于预定申报户籍地且去向不明时,
户政事务所应将该定居证归还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办理注销。
作者: meikitty (Tropicalfish)   2015-03-02 21:18:00
解释很清楚,谢谢~
作者: kmmc (shell beach)   2015-03-02 22:03:00
谢谢回答~得到新知!
作者: ceriseliu (迷彩色鳄鱼)   2015-03-03 16:09:00
未居住预定地我想可否用第11条三项 撤销或废止定居许可户政机关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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