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甲主张其为所有权人,依民法第七六七条之物上请求权向法院诉请无权占
有其房屋之乙应返还房屋,诉讼进行中,乙迁离该屋,和乙无关之案外人丙随即迁入,稍
后法院判决乙败诉确定,法院对甲、乙所为判决之效力是否及于丙?
(A)丙非诉讼当事人,亦非为乙占有该房屋,故法院对甲、乙所为判决之效力不及于丙
(B)丙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O一条所谓之继受人,故法院对甲、乙所为判决之效力及于丙
(C)虽非诉讼当事人,但应认为系为乙占有该房屋,故法院对甲、乙所为判决之效力及于
丙
(D)丙非诉讼当事人,亦非为乙之继受人,故法院对甲、乙所为判决之效力不及于丙
91高 答案B
民诉401
确定判决,除当事人外,对于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之继受人者,及为当事
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亦有效力。
对于为他人而为原告或被告者之确定判决,对于该他人亦有效力。
前二项之规定,于假执行之宣告准用之。
看法:虽然继受人为判决效力所及自是无误
但“与本案无关的丙”究竟如何看出来是“乙的继受人”?
单单以丙随之迁入这个行为就与继受人画上等号?
“与乙无关”、“案外人”皆是陷阱?
继受人可以迁入
那迁入该屋就等于继受人吗?
是用谁迁进房屋的先后来判定谁是谁的继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