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户籍法48-2条VS移民法第10条第7项

楼主: meikitty (Tropicalfish)   2015-03-02 17:13:51
[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移民法第10条 第7项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经许可定居者,应于三十日内向预定申报户籍地之户政事务所办理
户籍登记,逾期未办理者,入出国及移民署得废止其定居许可。
户籍法第15条
初设户籍登记为未曾设立户籍之无户籍国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归化
户籍法第48-2条
户政事务所迳为登记新增初设户籍登记
有疑问的是:如未于30日内申请登记,依户籍法第48-2条应迳为初设户籍登记的话,
那移民法第10条第7项未于30日申请登记,移民署得废止定居许可......
两边似乎方式不一致很矛盾,不知是不是我解读错误???
大家有其想法或相关资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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