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对于87台上2395判例是怎么理解的呢?
李允呈老师的解题趣认为是偏向抽象危险犯
艾伦老师却写该判例是将遗弃罪视为具体危险犯
我听郑阙老师的函授 也是理解为抽象危险犯
有点搞不太清楚QQ
请版上的高手指教一下 谢谢!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5-02-24 22:34:00考试没争点就用抽象危险犯去写;反之,碰上小孩子丢在医院门口,被他当医生的老爸遇到获救,就要先点出早期实务是采具体危险烦的概念,后来为了更周全保障生命法益,改采抽象危险犯概念,最后再择ㄧ去包摄(私心认为采抽象危险犯比较好作答),以上见解若有不当或错误,恳请各位先进指点ㄧ二,感恩。
不用把判例应套在学说上啊,林俊益老师解某年遗弃的题目,从头到尾没出现具体、抽像这类词汇
作者: ade8025 (阿杰) 2015-02-24 22:57:00
简单说 实务原则是倾向抽象危险 例外在遗弃当时有其他义务人在场 始不负刑责 这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简言 一但a遗弃无自救力之b即成遗弃罪 即便是在急诊室门口亦同,惟若遗弃当时b的爸爸在旁即不成罪。此例外适度限缩抽象危险的判断僵化。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2-25 00:45:00若是考点的话 依题目亦可能如下ex.A子将其无生活能力之父遗弃家中不顾 邻居看不下去主动照顾 此时依早期实务具体危险犯 不成立 但进其有判决则将限缩为 仍须有其他义务人才不会构成本罪因他人本无义务 即随时有中断养护之可能 亦难谓无危险
抽象还是具体 除非很明显得可以判断之外你认为是哪个就是哪个啦 理由说清就好了 这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