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甲妻以乙夫有殴打其子丙之事实,于A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甲于离婚诉讼又主张乙与丁女有通奸之事实,
第一审法院认定乙与丁女并无通奸之事实,判甲所提起之离婚诉讼败诉,
甲因而上诉至第二审法院,甲于第一审法院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与赡养费诉讼,
试问第一审法院该如何处理?
我的问题在于
甲就原先所提之离婚诉讼上诉二审
却又另外在第一审提起新的诉讼
那这时候新提起的诉讼是否有家事法第56条的适用
将甲向第一审所提的离婚损赔及赡养费诉讼
裁定移送、与原先的离婚诉讼合并审理?
我的家事法很烂QAQ
拜托各位强者帮帮我吧~~~
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