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四等法英第21题,求解,谢谢。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4-12-20 13:50:36
※ 引述《minitaylor (taylor)》之铭言:
: ※ 引述《gunhello (资深动感超人)》之铭言:
: : [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 : 21.甲无法律上原因由乙处取得 A 屋。嗣后甲因 A 屋都市更新计画而取得更高价的 B 屋
: : ,甲并仍居住该屋中,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 : (A)甲应返还 A 屋价额
: : (B)甲应返还 B 屋价额
: : (C)甲可以主张所得 A 屋利益已不存在
: : (D)甲应返还 B 屋
: : 答案是D
: : 我想问的是,为何B不行?返还利益一定要是房屋吗?有明文规定吗?谢谢了。
: : 感觉好像都是判例,而不是法规。@_@
: 感觉上,A屋为原始取得,依照(都更)而取得B屋,
: 那思考一下A屋的土地应该也为甲所有,
: 依照都更,土地变为高价位,而取得新建B屋,
: 那答案应该是(C),A屋利益已不存在?为何还要返还B屋呢?
: 怪怪的?今年四等法诸感觉很多答案似是而非!
个人见解,不觉的答案奇怪
民法第181条
不当得利之受领人,除返还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并应返还。但依其利益之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
甲为A屋不当得利之受领人,B屋是本于A屋而取得者,所以应该返还B屋
本题甲还住在B屋,没有不能返还之但书情形,自然没有返还价额的问题
本题利益并没有不存在的问题,只是物质变形了
通说认为不动产变成钱,利益仍然存在,不动产变成不动产,当然也还存在。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637号判例
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谓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非指所受利益之原形
不存在者而言,原形虽不存在,而实际上受领人所获财产总额之增加现尚
存在时,不得谓利益已不存在。
作者: SamuelLuo (萨姆尔)   2014-12-20 14:01:00
专业推
作者: KEYS0374   2014-12-20 15:17:00
作者: peepyou (peepyou)   2014-12-20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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