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四等法英第20题

楼主: gunhello (资深动感超人)   2014-12-18 16:12:46
※ 引述《gunhello (资深动感超人)》之铭言:
: [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 20.公务员甲收受作为职务对价的汽车一辆,市价 500 万元,并接受多次饮宴招待,市价
: 约值 15 万元。甲对汽车没有兴趣,得手后随即依市价转售。其后收贿事发,有关本
: 案所得财产之处理,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 (A)汽车虽经转售,仍应没收相同品质之汽车一辆 獏
: (B)汽车已经转售,饮宴招待已经下肚,均不能没收
: (C)汽车售价与饮宴价值,均应追征 斅
: (D)汽车转售无法没收,仅得就饮宴价值追征
: 根据我查到的法令,不知道有无过期。如下:
: 按贪污治罪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固规定
: :“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者,其所得财物应予追缴,并依其情节分别没收或发还被
: 害人;前项财物之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追征其价额,或以其财产抵偿之”
: 这样是否答案应该是C呢?麻烦各位法律高手告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职务上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处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者,所收受之贿赂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征其价额。(普通贿赂
罪)
那这一条所说的不正利益,是否可证明可以追征呢?
楼主: gunhello (资深动感超人)   2014-12-18 16:13:00
对了,是渎职罪。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2-18 16:19:00
找到来源了:74年台上字第1355号应予追缴没收者,系以被告贪污所得之财物为限而“不正利益”既无明文规定,自不能包括在内
楼主: gunhello (资深动感超人)   2014-12-18 16:21:00
但是上述法令也是法令,是否冲突了?要按照哪一个呢?我懂了,意思就是不正利益不是贿赂的意思吗?
作者: cutekimi (小米)   2014-12-18 16:23:00
不正利益,没法追征不正利益还是贿赂,但不正利益为无形,无法追征其价额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2-18 16:24:00
当天考试我看完题目脑子只想找车可追征饮宴不行的选项..
楼主: gunhello (资深动感超人)   2014-12-18 16:25:00
汽车也是吗?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2-18 16:25:00
找不到就跟楼主一样猜(C)了..没仔细想(B)也是没错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12391
楼主: gunhello (资深动感超人)   2014-12-18 16:27:00
但是(b)原因是因为转售,所以不能追征?这是对的吗?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2-18 16:28:00
(B)是"没收"..东西都没了当然是不能没收只能追征
楼主: gunhello (资深动感超人)   2014-12-18 16:28:00
所以贿赂指的是钱或有价证券之类的吗?只能说考得真细。谢谢囉。y21题能否也帮解一下,为何不能返还B屋价额?
作者: Utuxk (冠志)   2014-12-18 19:05:00
g大可以把找到的资料提出释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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