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票据法基础问题

楼主: Kashif (I love Funk & Disco)   2014-12-18 14:50:26
●甲签发一本票受款人乙,完成签名后遗失。嗣后有人拾得后直接交给乙,
乙再背书让与丙,丙给付乙相当对价。丙能否主张乙应对丙负责?
在丙无重大过失善意的时候,实务见解认为本于票据的“文义性”,乙应对丙负责。
问题一:
这和实务见解“基本票据行为无效(发票行为未交付),所以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无效”
的见解有没有冲突?还是说实务有二种见解,一种是本于票据行为文义性,背书有效;
另一种见解是因为发票行为无效所以背书也无效?
问题二:
另外在丙恶意的时候,乙是否应对丙负责,实务的见解是什么?
这时候还能用“票据行为文义性”,所以乙仍应对丙负责吗?
作者: fisher790722 (闲晃果子狸)   2014-12-20 19:46:00
1.实务见解如你所说,但所谓基本票据无效解释上应限于形式要件欠缺,因为其他要件欠缺从票据外观难以得知2.丙恶意的话,实务可能还是用文义性使丙负责,学说则认为恶意之人不受独立性原则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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