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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业] 行政程序法第50条
楼主:
yoyotv0108
(小肉球)
2014-12-16 11:50:10
想请教一下
有关于行政程序法第50条回复原状的问题
第三项说:“迟误法定期间逾一年者,不得申请回复原状。”
这里指的逾一年是“提出申请回复原状的日期”还是“原因消灭的日期”呢?
举例说明我的问题
例如是102/7/5发生台风桥断了以至于迟误法定期间,
到了103/7/4桥才修好(原因消灭),这时我还可以申请回复原状吗?
还是说103/7/4是我最后申请回复原状的日期?(也就是原因消灭必须在103/6/25日前)
感觉是个蠢问题>_<
请各位高手帮忙厘清概念,跪谢!!!
作者:
jay88
(杰)
2014-12-16 22:41:00
他写的很清楚啊迟误"法定期间"一年,也就是说,如果没发生意外,你"原本应该提出申请的法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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