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扰大家,
我还有一个这部分最大的问题:
一个“原有户籍”的我国国民,
申请丧失国籍后,依户籍法24条已经
被“废止户籍”了,如版友解释的,
也就是此人在台湾完全没有户籍了。
那若之后再“回复国籍”,去户政事
务所做户籍法17条的“迁入登记”,
但既然国籍改变不像出境2年移至虚拟
户,户籍是完全消失了,又怎么不是
用“初设户籍”(立ㄧ个新的)呢?
还有若此人已办了“迁入登记”,之后
定居ok要登记什么?
※ 引述《Ken19870829 (旗津男儿)》之铭言:
: ※ 引述《kmmc (shell beach)》之铭言:
: : 准备户政的朋友,拜托解答了:(
: : 关于改变国籍后,要搭配什么种类户籍
: : 登记实在让我很头痛!
: : 一丶放弃国籍后:
: : 应该是搭配户籍法第24条“废止登记”
: : 没错。但我不太懂“废止户籍”后,是
: : 这个人就“没有户籍”了吗?
: 既然放弃国籍,当然也不可能有户籍(户籍是建立在具有我国国籍的前提之下)
: 所以放弃国籍后,依户籍法24条废止户籍登记
: 而依48条第3项,得不经催告程序,由户政事务所迳行为之
: : 二丶回复国籍后:
: : 户籍法第17条及第15条的用语实在太像了,且都含有回复国籍的情形。
: : 我的理解是,若你“丧失国籍前有户籍”,就依第17条办“迁入登记”。若是“丧失国籍前从未有户籍”,就依15
: : 条去“初设户籍登记”。
: : 请问正确吗?
: 你的理解没错
: 户籍法第15条是初设户籍登记(既然都叫初设了,当然是指以前没有设立过户籍)
: 你有问题的是,归化或"恢复国籍",有国籍不代表一定有户籍,有的人可能有国籍,
: 但未曾设有户籍就放弃国籍,如果恢复,就依15条为初设户籍登记
: 另外,第17条是迁入登记,表示在我国是(曾)有户籍的
: : 三丶出境二年以上:
: : 应依16条做“迁出登记”,想请问这人
: : 己去了国外,自然也不会办“迁入登记
: : ”,那这人户籍到底在哪????
: : 还是就没户籍了呢???
: 对阿,依户籍法第42条规定,依第16条第3项为出境人口之迁出登记,
: 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得迳行为之
: 依这条为迁出登记应该视为此人于国内的户籍登记暂时被迁入某个虚拟的地方
: 而于此人持我国护照或入国证明文件再次入境时3个月以上时,
: 由迁入地户政事务所为迁入登记
: 以上是小弟的浅见,有错误请指证,大家加油!! :)
: : 概念糊糊的…
: : 拜六到底怎么去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