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受死亡宣告之人如77~79岁之人 何解?

楼主: Roy22 (R.H.)   2014-12-10 16:05:23
假若受死亡宣告之人
失踪之时为77~79岁
则宣告死亡究竟该以民法第8条第一项7年
还是第二项3年为适用
EX:如某A失踪时为78岁1个月
则某A死亡宣告是在某A以第一项规定
于85岁1个月后始得申请
还是说!
因为中间某A刚好80岁
则以第二项规定之规定于某A在80岁时后数三年
于某A 83岁第一日即可为死亡宣告
关于这问题有偏向套用立法意义与实益上解释
认为应该可适用第二项即83岁可宣告
也有依照立法理由与施启扬老师民总所述
认为以失踪时为判断依据
想问问有没有实务上有遇到这种例子的朋友
通常判断基准是以哪个为准...?
作者: gunhello (资深动感超人)   2014-12-10 16:54:00
个人觉得以失踪之日开始计算,参考用。即7年开始宣告。
作者: orangapple (比佛耶伏特)   2014-12-10 16:58:00
同楼上
作者: snow10133 (eason)   2014-12-10 18:17:00
刚刚读到 也同一楼想法。
作者: vitahsu (V仔)   2014-12-10 18:52:00
陈杰老师的课本写:老年人失踪期间为3年,失踪人为80岁以上者适用之,因为80岁以上者生存机会较少。80岁“系指失踪之首日已达80岁者而言”。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4-12-11 02:20:00
那么79岁失踪要86岁才可宣告 80岁只要到83岁就可宣告可以去法律版找一下推定死亡的相关讨论
作者: hee820137 (红茶拿铁)   2014-12-11 13:58:00
袁翟上课有说 计算到80岁后再加三年即可
作者: cilent1135 (keep my mind)   2014-12-11 15:02:00
已失踪当天是否满80岁为基准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4-12-12 15:22:00
计算到80岁后再加三年即可。 法律人没那么白吃跟无聊80~83就已经该当 不必再等83~86了 如果失踪日79
作者: fish321 (飞天鱼)   2014-12-14 15:55:00
失踪日达80岁才算,至少我们法院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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