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4 条 人口聚居达一百二十五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
特殊需要之地区得设直辖市。
县人口聚居达二百万人以上,未改制为直辖市前,于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
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及其他法律关于直辖市之规定,准用之。
准直辖市之法源如上。
亦即在未正式改制为直辖市前,为实际需要。在相关法令未修正制定前,准用现行直辖市
之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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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疑问是说准直辖市(新北市 桃园市 台中市 台南市)跟
直辖市(台北市 高雄市)地位相等
为什么准直辖市人数规定的直辖市还严格呢?
直辖市是国民政府来台后就已经决定是台北市 高雄市了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