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资料是医生医疗业务行为的一部分,
且依法制作病历(100台上4461号判决);
警询笔录也是警察犯罪侦查公务的一部分,
且依刑诉第 100-1 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制作笔录。
两者均是传闻证据,
病历资料是刑诉159-4第2款“业务例行性文书”的传闻例外;
而警询笔录,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是:
(1)159-2
(2)159-3
(3)159-5
但绝对不可能适用159-4第1款“公务例行性文书”,或类推适用159-4第2款;
理由:警询笔录是“个案性文书”,仅一次性的登载笔录制作时的个案。
疑问:
1.到底何谓“例行性”?
医生问诊产生病历是例行的,警察询问过程制作笔录就不是例行的吗?
若医生因为针对“同一病人”看了很多次病,所以历史累积过程成了“例行”,
那么为什么一次性的“诊断证明书”、“验伤单”,
也可以认定属159-4第2款“业务例行性文书”?
2.传闻证据的例外,是该死背的被起来就好,还是有可以正确理解的方式?
老师说:传闻证据最大的批评就是“例外规范密度不足、例外规定要件简陋”;
但如果需要那么多的例外,规定,让传闻证据充实、好用,
不就例外反倒成了原则,原则成了例外吗?
小弟有限的脑容量极为困惑,还有劳先进解惑,感激不尽 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