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诉疑问-关于传闻法则之例外

楼主: lawtuna (Louis Xu)   2014-12-07 10:04:15
病历资料是医生医疗业务行为的一部分,
且依法制作病历(100台上4461号判决);
警询笔录也是警察犯罪侦查公务的一部分,
且依刑诉第 100-1 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制作笔录。
两者均是传闻证据,
病历资料是刑诉159-4第2款“业务例行性文书”的传闻例外;
而警询笔录,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是:
(1)159-2
(2)159-3
(3)159-5
但绝对不可能适用159-4第1款“公务例行性文书”,或类推适用159-4第2款;
理由:警询笔录是“个案性文书”,仅一次性的登载笔录制作时的个案。
疑问:
1.到底何谓“例行性”?
医生问诊产生病历是例行的,警察询问过程制作笔录就不是例行的吗?
若医生因为针对“同一病人”看了很多次病,所以历史累积过程成了“例行”,
那么为什么一次性的“诊断证明书”、“验伤单”,
也可以认定属159-4第2款“业务例行性文书”?
2.传闻证据的例外,是该死背的被起来就好,还是有可以正确理解的方式?
老师说:传闻证据最大的批评就是“例外规范密度不足、例外规定要件简陋”;
但如果需要那么多的例外,规定,让传闻证据充实、好用,
不就例外反倒成了原则,原则成了例外吗?
小弟有限的脑容量极为困惑,还有劳先进解惑,感激不尽 Orz
作者: rickychi (摆脱)   2014-12-07 10:37:00
1.你是问考试还是实务? 考试把判断标准写出来就可以了,结论是什么不重要。 如果是实务,一样的诊断证明,法官想用时就会说它是例行性、想排除就说是一次性,尚无稳定的统一见解。2.一定要用理解的。因为背不完,而且用背的你会只有结论而欠缺理由。然后传闻法则的重点并非"原则"或"例外"。而毋宁是个案中被告对质权保护与诉追可能性的权衡而已。(ex:证人死了,他生前的证言可否使用? 站在被告立场,已无法对质诘问。但如果本案欠缺其他事证,使用上即较有必要性。没有标准答案的,完全都是看题目见招拆招。)
作者: morocoya   2014-12-07 11:46:00
159-4:有学者整理什么样的文书符合以下要件而例外具证据能力:1.例行性2.经常处于可受公开检验状态3.当场随时记载4.没有预见将来可作为证据之用笔录的性质在于人说了什么,而不是真正的事实如何。且用以上要件去判断,笔录也不符合上述要件。
作者: orps40203 (鲶鱼)   2014-12-07 12:16:00
简单讲就是病历做成时医生并无预见当为诉讼上证据可能,能确保其真实性而验伤单多已明示要为诉讼上使用,真实性没有那么能够确保
作者: guitarvolley (笑点低)   2014-12-07 14:17:00
拙见认为诊断证明书跟验伤单不具例行性,不过因为实务尚无定见,可以两说都写自采一说,是比较安全的作法法官想采用自然会找理由认为有证据能力囉~
楼主: lawtuna (Louis Xu)   2014-12-07 19:26:00
原来如此,获益良多!!:)感谢诸位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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