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营利事业,最低税负计算

楼主: helenas   2014-12-04 23:59:37
课税所得额 = 税前净利-出售土地利得
题中所给的土地交易所得已被扣除才得到给定的课税所得200万
故"土地交易所得 20 万元"基本上可忽略。
题中并未说明持有上市上柜证券的年数,故不考虑长期持有优惠。
应纳税额如您所算 200万*17%=34万
本题未给投资抵减,故一般所得税额=应纳税额=34万
基本所得额=课税所得额+上市上柜证券交易所得-免税额
=200万+450万-50万
=600万
基本税额=基本所得额*12%
=600万*12%
=72万
差额=72万-34万
=38万
※ 引述《xxxpeter2000 (xxxpeter2000)》之铭言:
: [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 102 地特 5等 税务法规
: 甲公司民国 102 年课税所得为 200 万元,其中有土地交易所得 20 万元,
: 出售上市上柜证券交易所得 450 万 元,试问甲公司 102 年应补基本税
: 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为若干元?
: A38 万元
: B40.4 万元
: C20 万元
: D16 万元
: 答案是 A
: 我的想法
: 应纳税额为200万*17% = 34万
: 请问土地所得是要怎么处理?
: 证券所得适用半数计入基本所得额吗?
: 基本所得额=课税所得额+〔证券(期货)交易之所得额-经稽征机关核定
: 之前 5 年证券(期货)交易损失〕+第 2 款至第 8 款免税所得+(国际金融(
: 证券)业务分行(分公司)之所得额-经稽征机关核定之前 5 年国际金融(证
: 券)业务分行(分公司)损失)+(其他经财政部公告之减免所得税及不计入
: 所得课税之所得额-其他经财政部公告之减免所得税及不计入所得课
: 税之所得额发生之前 5 年损失)
: 营利事业于102年度以后出售其持有满3年以上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
: 1规定之股票者,于计算其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减除其当年度出
: 售该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损失,余额为正数者,以余额半数计
: 入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
: 这样基本税额=(200+20+450/2-50)*12% ?
作者: xxxpeter2000 (xxxpeter2000)   2014-12-05 05:12:00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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