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iverting99 (莎莎) 2014-12-05 00:24:00
“学说认为丁仍可以票据法14条或权利外观理论对乙主张受让”你这个观念是错的第二题是票据欠缺实质要件的问题,要讨论的是民法上关于意思表示瑕疵在票据法有无适用的问题欠缺交付要件时,才会产生你所说的“学说认为丁仍可以票据法14条或权利外观理论对乙主张受让“本题甲所为的票据行为具备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及交付要件,为有效的票据行为,他当然要负票据责任,不因为后面的票据行为瑕疵而受影响至于第一题我觉得你的论证有点奇怪,乙的签名被伪造,代表乙根本未签名,依第5条反面解释,乙不须负票据责任,此为物的抗辩事由,得对任何人主张这时候要讨论的是,丁对丙得依票据法第15条独立性原则,主张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