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票据法善意制度

楼主: chris1174 (罐头)   2014-12-04 20:07:19
[课业] 国考课业相关问题,历届考题的讨论,如学理观念的厘清。
===========================板规宣导,ctrl+y可删除 ============================
(三)课业文规范:
1.课业文不以标题和分类为标准,以文章内容为实质课业文审查。
2.禁止课业文问得答案后删除,除无人回应外,不论答案正确与否,均禁止删除。
3.发表课业文应附上来源、题目、自己解题想法,违者删除。
==============================================================================
备注:删除文章会进入垃圾桶并不会消失,所以自删课业文绝对能查的到!!
有一个票据关系如下
甲->乙->丙->丁
第一种情形,如果是丙伪造以的签名而背书给自己
丁对乙依票据法第5条就不能有所主张(也不能主张14条,因为乙的权利
是对甲主张而非对自己主张)
第二种情形,若乙乃因被丙胁迫而为票据的背书转让
学说认为丁仍可以票据法14条或权利外观理论对乙主张受让
我想问14条的部分
因为如果第二种情形丁对乙的票据权利主张善意
可是乙的权利内容是对甲主张票据权利而非对乙自己主张
所以14条应该只能适用在甲的身上不是吗?
作者: sean101777 (sean101777)   2014-12-04 20:55:00
其实我看不懂为何乙丁间不能主张14条的善意受让是我的观念错了吗?我的疑问是针对第一个例子 看起来会符合善意受让阿
作者: diverting99 (莎莎)   2014-12-05 00:24:00
“学说认为丁仍可以票据法14条或权利外观理论对乙主张受让”你这个观念是错的第二题是票据欠缺实质要件的问题,要讨论的是民法上关于意思表示瑕疵在票据法有无适用的问题欠缺交付要件时,才会产生你所说的“学说认为丁仍可以票据法14条或权利外观理论对乙主张受让“本题甲所为的票据行为具备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及交付要件,为有效的票据行为,他当然要负票据责任,不因为后面的票据行为瑕疵而受影响至于第一题我觉得你的论证有点奇怪,乙的签名被伪造,代表乙根本未签名,依第5条反面解释,乙不须负票据责任,此为物的抗辩事由,得对任何人主张这时候要讨论的是,丁对丙得依票据法第15条独立性原则,主张票据权利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12-05 09:43: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