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4条

楼主: xji4cj8 (帐号多人使用)   2014-11-19 22:39:40
第 74 条Òk律行为,系乘他人之急迫、轻率或无经验,使其为财产上之给付或为给 付之
约定,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撤销其 法律行为或减轻其
给付。 前项声请,应于法律行为后一年内为之。
前项申请,应于法律行为后一年。
意思是指超过一年后,契约也没有办法再撤销了吗?有人知道吗?谢谢
作者: zzaass23 (QQ)   2014-11-19 22:41:00
民法就是人与人之间的诚信问题 要撤销当然可以啊只是超过一年就没请求权了 感觉是这样啦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11-19 22:43:00
撤销是形成权
作者: GoldenBullet (赤井秀二)   2014-11-19 23:39:00
除斥期间喔
楼主: xji4cj8 (帐号多人使用)   2014-11-20 00:04:00
请问三四楼 那是可以撤销之诉 还是不行呢? 谢谢!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11-20 00:41:00
第2项不是写很白了?
作者: ssarc (ftb)   2014-11-20 01:42:00
形成权、除斥,所以不得撤销
作者: marx0126 (What's up?)   2014-11-20 10:21:00
在法律上你的权利已经消灭 但私法自治契约自由你们合意还是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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