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3项但书规定疑问

楼主: colaperfume (爱乐芬)   2014-11-08 15:15:16
确认诉讼具备位性质,
于得提起撤销诉讼与给付诉讼时不得提起,
而行诉第6条第3项但书又作例外规定,
"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之诉"得于提起撤销或给付诉讼时一并提起。
请问有高手知道此例外规定的原因吗?
想了很久想不太通,
网络上也没有可理解的解释。
再附带提问,
何谓[诉之客观合并]与[诉之法定客观合并]。
感谢~:]
作者: allen769 (Allen)   2014-11-08 17:13:00
确认诉讼总共有三种,确认行政处分无效、确认行政处分成立不成立、确认行政处分违法。第6条第3项前段先把整个三种限定为后备性,但书再把确认无效之诉挑出来说不在此限。所以第3项的结论是只有确认成立不成立跟确认违法两种适用后备性,确认无效不具后备性。
作者: JKYu (uptotheair)   2014-11-08 17:19:00
1.确认诉讼可分确认违法及确认无效,但书指的是确认无效。2.建议原po可以在针对行政处分的效力多体会点,无效是很重大瑕疵问题,即可失去效力;违法则并不影响其效力,除非撤销
作者: Satyria (Sat.)   2014-11-08 17:59:00
处分无效=处分自始不生效力;处分违法=仍有效力但得撤销.既然确认处分无效之诉是确认一个自始不生效的处分,自然没有走撤销、课予义务、一般给付的余地.若是确认处分违法之诉,因为违法处分在撤销前,仍有效存在,所以须先行撤销之诉,否则无异架空撤销之诉(其他类型亦同)6III但书应该不是说"得并提",而是"得迳提确认无效之诉",我记得实务上的确有"并提撤销与确认之诉"的做法,那是因为不确定适用何种诉讼类型,且避免撤销之诉逾期,故用类似预备合并的方式两者并提,确保诉讼被合法受理.至于诉之客观合并...我觉得翻民诉的书可能比较容易理解XD
作者: sinksink ( ?)   2014-11-08 19:02:00
考试在行诉不用认真讨论诉之客观合并与法定的那种东西因为学实对法定的那东西说法不一样,国考也不会考,国考各类有考过的只有987关于第7条性质,背起来二说就对了
作者: fpso   2014-11-08 20:58:00
楼上都是强者 不推不行
楼主: colaperfume (爱乐芬)   2014-11-08 22:27:00
好的,非常感谢~:]
作者: skyrick (穗波真太郎)   2014-11-11 13:02:00
可参考最高行96判76决对于确认无效无补充性适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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