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99北大民事、财经组第四题

楼主: funkboy (petrucci)   2014-11-07 11:00:57
※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铭言:
: 某甲向某乙借款新台币500 万元,以丙所有价值新台币1500 万元之房屋设
: 定抵押权与乙,乙并以该房屋为保险标的向丁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500
: 万元新台币之火灾保险,以乙为被保险人。后因戊之过失造成火灾,使该
: 房屋损失新台币三百万元。试问:
: (一)乙可否以该房屋向丁保险公司投保?
: (二)如该保险契约成立,丁公司就本案之事实应给付与乙多少之保险金?
: 其理由何在?
: (三)丁公司于给付保险金后,依保险法之规定可行使何种请求权?可对于
: 何人行使?其范围如何?
: 【99 北大法研所(民事法学、财经法学组)】
: 有疑惑的在于第三小题,
: 保成廖毅《保险法-攻》(二版)和保成出的《法研所试题解析》答案不一样
: 廖毅是说得对甲行使保险代位:
: “(前略)
: 2.本例中,因为被保险人乙仅为抵押权人,而非所有权人,基于抵押权之特性
: (民法§860 参照),当抵押物的残值(剩余价值)尚大于抵押权所担保之
: 债权总额时,尚无法认定有“抵押权”被侵害之情形,本例该抵押房屋之残
: 值仍有新台币 1200 万元,仍足以担保新台币 500万元之借款债权,故如前
: 所述,乙绝对无法对戊主张“抵押权”被侵害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 民法§184前段参照),因而丁公司也无法对戊主张保险人之代位权。
: 3.惟于本例中,被保险人乙对于甲有新台币 500万元之借款债权,而且有担保
: 物权以资担保,该担保物权包括对于丙之毁损房屋有“抵押权”,以及就丙
: 对戊得主张之“所有权”被侵害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债权职权”
: (§881 I、II、IV 参照)。
: 4.故丁公司于给付保险金后,应该可以类推适用保险法第 53 条之规定,向甲
: 请求给付 500万元借款债权中之 100万元。(后略)”
: 然而保成另外出的法研所试题解析是说得对戊行使:
: “2.(前略)本题中,如依前述实务见解丁公司于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乙之
: 抵押权可能因为第三人戊放火而受到侵害,故保险人丁于给付保险金之后,
: 得代位乙对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100万元。”
: 个人认为对戊请求为妥,因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100万元予乙(采英美法系说),
: 而这 100万元应为补偿乙 100万元之保险利益之损失,而保险利益即为乙对保险
: 标的物即该屋之利害关系,亦即乙对于该屋之抵押权,因戊毁损保险标的物而使
: 乙受有损失,故应对戊请求。
: 而廖毅于第二小题亦从多数见解认为保险人应给付 100万元予乙,则应无理由再
: 采大陆法系说法于第三小题认为“尚无法认定有‘抵押权’被侵害之情形”,否
: 则根本不须在第二小题认为保险人应给付 100万元予乙。
: 板上大大有其他想法吗?
: TIA!
我昨晚再听了廖毅讲这边的内容 第三小题好像没有讲 是不是在之后保险代位
的课程有再提到 就要找一下
我昨晚有点写错 学稔海青写法 跟廖毅比较像
基本上就是 架构在保险法53条代位成立要件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
本题是因为第三人戊对抵押人的侵权行为非对被保险人乙
(海青这边的解题 被保险人虽有民法881 I但书
物上代位,但外观并因抵押物灭失而受损,无法向侵权行为人戊 直接主张
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也不符合 保险代位的要件)
再来这部分 廖毅 师 和海青解法不太一样
廖毅 师: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保险法53条 但是在丁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乙
后,为防止被保险人乙 不当得利,应类推适用保险法53条
请求被保险人乙对甲的借贷债权 于保险人丁给付后,让与给保险人丁
向甲请求
海青 :丁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乙后,依民法218-1向乙主张让与对甲的债权
...........................................................................
再来这边想法类似 基于抵押权之不可分性 乙让与对甲的部分债权
丁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乙 对于甲的债权皆得行使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其包含对丙之房屋有抵押权 和丙对侵权行为人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债权质权
......
召唤 SINKSINK 大 出来 @@
楼主: funkboy (petrucci)   2014-11-07 11:02:00
我个人的想法 中间这部分在国考上没有十足的把握或是多数见解 用类推适用好像比较危险@@?会这样吗
作者: sinksink ( ?)   2014-11-07 14:41:00
你召唤我这啥鬼都没考上的干嘛,你要召唤你们ntpu神人啊
楼主: funkboy (petrucci)   2014-11-07 14:42:00
囧 sinksink 谦虚了啦
作者: sinksink ( ?)   2014-11-07 14:45:00
这边无涉881但,因为被保险人就已经是抵押权人了啊xd因为我虽然发叶师的课都听过,但是没有问各派是不是对抵押权是否因担保物额尚够就有争执,我是觉得这些补教名师学长讲法很奇怪,发老以前上课就这种的还是可以领啊xd我觉得北大的题目还是直接看江老师的著作确认比较好劣人我以前2009年还是2008忘了,去还没到三峡的nptu旁听我真心称赞nptu很多东西与制度乃至老师等比当时nccu要好结果不知道是不是在吴师民诉抢第一排跟在昌师民诉昏睡碍眼,居然有人乱传什么我说贵校坏话,所以我还是不要乱评论贵校题目比较安全,如上所述没有做的就已经白白布染到黑了,要是本来被讨厌还评论下去更被讨厌,那就太倒楣xd尚请见谅m(_ _)m
楼主: funkboy (petrucci)   2014-11-07 15:07:00
@@廖毅 师 直说这题不是江 师出题他的讲法是题目中以房屋为保险标的认定非大陆法系的保险利益@@考试大胆使用类推适用是不是也很有事~
作者: sinksink ( ?)   2014-11-07 15:15:00
老师说能类推再类推,考场上考官跟老师说才是真理另外,我觉得考生是既悲情又悲哀的,考上的人一定像许政大老师讲的,从自卑变自大,什么鬼都一般论,这三题的确派门不同,写法都有可能不一样,是要怎么一般般,德美两派的确有古老争霸战用词,但是江师有没有文章这样摆过,有,所以到底是不是江师出的,要请nptu财法神人来解答哩
楼主: funkboy (petrucci)   2014-11-07 15:25:00
感谢:)
作者: sinksink ( ?)   2014-11-07 15:35:00
刚刚发现考后脑袋创伤情况严重,这么多天还会有不小心拼错贵校缩写,非常对不住冏,是ntpu才对冏…><
楼主: funkboy (petrucci)   2014-11-07 15:38:00
Xdd
作者: sinksink ( ?)   2014-11-07 15:53:00
忘记详细说明了冏,被老板看到又会说我跳跃思考未予说明不是881但论理很麻,直接从881但为什么多数说说不含保险金,看他立法过程实录,其中就有提到保险实务中可以直接用抵押权人为被保险人,而不必立法造成麻烦,所以出现这种情形,劣人因此认为与881但无涉。另江董大师为什么我说他有类似摆过呢,想当然尔不是他这样论,是他在讲实务条款时如实照录实务把房屋跟保险标的放在一起的条款,请见他1996年9月的文章,所以你问我真解我不予评论以免死
楼主: funkboy (petrucci)   2014-11-07 15:57:00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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