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铭言:
: 某甲向某乙借款新台币500 万元,以丙所有价值新台币1500 万元之房屋设
: 定抵押权与乙,乙并以该房屋为保险标的向丁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500
: 万元新台币之火灾保险,以乙为被保险人。后因戊之过失造成火灾,使该
: 房屋损失新台币三百万元。试问:
: (一)乙可否以该房屋向丁保险公司投保?
: (二)如该保险契约成立,丁公司就本案之事实应给付与乙多少之保险金?
: 其理由何在?
: (三)丁公司于给付保险金后,依保险法之规定可行使何种请求权?可对于
: 何人行使?其范围如何?
: 【99 北大法研所(民事法学、财经法学组)】
: 有疑惑的在于第三小题,
: 保成廖毅《保险法-攻》(二版)和保成出的《法研所试题解析》答案不一样
: 廖毅是说得对甲行使保险代位:
: “(前略)
: 2.本例中,因为被保险人乙仅为抵押权人,而非所有权人,基于抵押权之特性
: (民法§860 参照),当抵押物的残值(剩余价值)尚大于抵押权所担保之
: 债权总额时,尚无法认定有“抵押权”被侵害之情形,本例该抵押房屋之残
: 值仍有新台币 1200 万元,仍足以担保新台币 500万元之借款债权,故如前
: 所述,乙绝对无法对戊主张“抵押权”被侵害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 民法§184前段参照),因而丁公司也无法对戊主张保险人之代位权。
: 3.惟于本例中,被保险人乙对于甲有新台币 500万元之借款债权,而且有担保
: 物权以资担保,该担保物权包括对于丙之毁损房屋有“抵押权”,以及就丙
: 对戊得主张之“所有权”被侵害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债权职权”
: (§881 I、II、IV 参照)。
: 4.故丁公司于给付保险金后,应该可以类推适用保险法第 53 条之规定,向甲
: 请求给付 500万元借款债权中之 100万元。(后略)”
: 然而保成另外出的法研所试题解析是说得对戊行使:
: “2.(前略)本题中,如依前述实务见解丁公司于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乙之
: 抵押权可能因为第三人戊放火而受到侵害,故保险人丁于给付保险金之后,
: 得代位乙对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100万元。”
: 个人认为对戊请求为妥,因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100万元予乙(采英美法系说),
: 而这 100万元应为补偿乙 100万元之保险利益之损失,而保险利益即为乙对保险
: 标的物即该屋之利害关系,亦即乙对于该屋之抵押权,因戊毁损保险标的物而使
: 乙受有损失,故应对戊请求。
: 而廖毅于第二小题亦从多数见解认为保险人应给付 100万元予乙,则应无理由再
: 采大陆法系说法于第三小题认为“尚无法认定有‘抵押权’被侵害之情形”,否
: 则根本不须在第二小题认为保险人应给付 100万元予乙。
: 板上大大有其他想法吗?
: TIA!
我昨晚再听了廖毅讲这边的内容 第三小题好像没有讲 是不是在之后保险代位
的课程有再提到 就要找一下
我昨晚有点写错 学稔海青写法 跟廖毅比较像
基本上就是 架构在保险法53条代位成立要件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
本题是因为第三人戊对抵押人的侵权行为非对被保险人乙
(海青这边的解题 被保险人虽有民法881 I但书
物上代位,但外观并因抵押物灭失而受损,无法向侵权行为人戊 直接主张
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也不符合 保险代位的要件)
再来这部分 廖毅 师 和海青解法不太一样
廖毅 师: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保险法53条 但是在丁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乙
后,为防止被保险人乙 不当得利,应类推适用保险法53条
请求被保险人乙对甲的借贷债权 于保险人丁给付后,让与给保险人丁
向甲请求
海青 :丁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乙后,依民法218-1向乙主张让与对甲的债权
...........................................................................
再来这边想法类似 基于抵押权之不可分性 乙让与对甲的部分债权
丁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乙 对于甲的债权皆得行使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其包含对丙之房屋有抵押权 和丙对侵权行为人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债权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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