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声明异议得否进一步提起诉愿 诉讼?

楼主: colaperfume (爱乐芬)   2014-11-07 09:40:33
我知道行政执行法的声明异议未获救济时,
得另行再提起诉愿 行政诉讼。
(最高行政法院97年联席会议)
而我的疑问是,
那其他法规的声明异议未获救济时,
可否再另行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呢?
网络上查到的结果是,
行程法之声明异议并无此适用,
有高手知道更为详尽的分辨吗?
(包含其他法规的声明异议)
感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1-07 10:22:00
行程174
楼主: colaperfume (爱乐芬)   2014-11-07 10:31:00
所以行程法所有声明异议均属程序行为,不得单独提起救济,仅得依APA174与实体决定一并声明不服,无例外是吗? 那其他法规呢..比如行政罚法? 或者问还有什么什么法规的声明异议于未获救济时得单独提起救济?谢谢
作者: guitarvolley (笑点低)   2014-11-07 11:17:00
印象中要区分声明异议的对象是行政处分或事实行为来决定后续的救济程序,行政执行可能是下一VA也可能只是事实行为其他法规有明文的声明异议规定?也想知道+1抱歉按到嘘...补推
楼主: colaperfume (爱乐芬)   2014-11-07 11:30:00
行政罚法41关于扣留有声明异议的规定,但法条已经明文救济程序,所以行政罚法可以排除,其他法规是否还有声明异义也不太确定...
作者: Satyria (Sat.)   2014-11-07 11:50:00
其他法规应该还是用一样的模式去套,原则不许、例外可争讼单独争讼的目的既然在于权利保障的必要性,若程序中的处分严重侵害权利、或欠缺事后救济可能,即便法无明文,尚非不得予以单独救济.^而有权利保障必要
楼主: colaperfume (爱乐芬)   2014-11-07 19:10:00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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