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unkboy (petrucci)
2014-11-07 01:45:15※ 引述《coolbird1985 (Jhong)》之铭言:
: ※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铭言:
: : 某甲向某乙借款新台币500 万元,以丙所有价值新台币1500 万元之房屋设
: : 定抵押权与乙,乙并以该房屋为保险标的向丁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500
: : 万元新台币之火灾保险,以乙为被保险人。后因戊之过失造成火灾,使该
: : 房屋损失新台币三百万元。试问:
: : (一)乙可否以该房屋向丁保险公司投保?
: : (二)如该保险契约成立,丁公司就本案之事实应给付与乙多少之保险金?
: : 其理由何在?
: : (三)丁公司于给付保险金后,依保险法之规定可行使何种请求权?可对于
: : 何人行使?其范围如何?
: : 【99 北大法研所(民事法学、财经法学组)】
: : 有疑惑的在于第三小题,
: : 保成廖毅《保险法-攻》(二版)和保成出的《法研所试题解析》答案不一样
: : 廖毅是说得对甲行使保险代位:
: : “(前略)
: : 2.本例中,因为被保险人乙仅为抵押权人,而非所有权人,基于抵押权之特性
:
: 今天因戊的过失造成丙的房屋受有价值300万的损失,故戊仅就300万元的范围负损害赔偿
: 责任。如果你认为丙受有300万的所有权损害,然后抵押权人乙又受有100万的抵押权损失
: ,可是明明该房屋就只受有300万的损失阿?这样有点奇怪。我不太知道他们第二小题怎么
: 解,我个人认为乙的抵押权没有受到损害,所以乙不得向戊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因为
: 如果可以请求的话,会造成丙只能向戊主张200万的赔偿。
@@我刚刚把函授再拿来看
大致上廖毅的讲法 是将本题理解为从英美法系保险利益思考的题目
英美法系 保险利益的观点 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的客体(本题即是丙的房屋)
认为抵押权乙受有300万的损失 再用不足额保险的计算方式保险人丁应该理赔
100万的金额给乙.
但是廖毅似乎是想要借由此题 去凸显以英美法系保险利益在此例无法区别
以抵押权人或是所有权人做为被保险人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