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自己想的问题
情况1: 甲→借→乙
G1: 原告之诉驳回(理由:乙已清偿)
↓甲上诉
G2: 上诉驳回(理由:借款不成立)
不适用不利益变更禁止
因为449II,原理由虽属不当,但他理由认为正当
情况2: 甲→借→乙
G1: 原告之诉驳回(理由:价金可抵销)
↓甲上诉
G2: 上诉驳回(理由:借款不成立)
适用不利益变更禁止
因为甲失去抵销之利益(有既判力)
G2应改判"维持原判"
问题: 在情况1中,"乙是否清偿借款"应为重要争点,会有争点效。
未来乙若另诉甲不当得利,"乙清偿借款"的争点效是否拘束法院?
若"乙清偿借款"拘束法院,则在情况1下G2认为借款不成立,
是否使甲处于更不利之地位?
那么,G2是否应改判"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