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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83年司法官公司法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10 09:17:44
丙有限公司拟与丁股份有限公司合并,
以资增强竞争能力。丙有限公司经
全体股东决议同意合并,丁股份有限
公司经代表股份总数五分之四股东出
席,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之决议
同意合并。丁公司股东戊于股东会中
曾以书面反对合并且未参与表决。
请问戊是否可以要求丁公司收买其股份?
高点邱律师解答是如果丁公司是存续公司
则戊无法主张股份收买请求权
可是我看公司法第317条并没有这样的限制
而且翻了教科书也没有特别提存续公司
股东不得主张股份收买请求权
麻烦帮我解惑一下
感谢
作者:
zzaass23
(QQ)
2014-10-10 10:34:00
虽然我不懂公司法 但是看到83年的 直觉就是 修法了....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10 10:41:00
不是这个问题
作者:
ccage
(morerain)
2014-10-10 11:11:00
丁公司一定是存续公司!合并存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我非法律系故不清楚是否有老师有独特见解.但若照字面上文义戊若符合要件是可以提少数股份收买请求权如有误请不吝赐正
作者:
taro
(芋头)
2014-10-10 11:47:00
我觉得这答案怪怪的,除非有学说或经济部见解特别排除不然用316-2V跟317体系解释,宜317为原则,不区分存续消灭316-2V例外于存续公司为控制公司时,排除存续公司的股东收买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10 12:27:00
感谢大家应该是答案有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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