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是去年赖老师上课所说的
我已经重复听了好几遍
还是弄不出个所以然@_@
承揽人之抵押权
*甲(定作人)与乙(承揽人)订有承揽契约,乙帮甲在其地(A地)兴建房屋(B屋)
后来甲未付价金,请问乙可以于A地或B屋登记设定抵押权?
老师给的答案是A地
*承上题
后来因为甲向丙借款,用A地与B屋抵押给丙,则乙可以A地或B屋登记设定抵押权?
老师给的答案是B屋
请问前后乙可登记的标的物不同
是因为A地被丙设定抵押权吗?
还是哪条法条有规定?
希望有人可以帮我解释一下513条
因为老师说很重要!
先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