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9-18 10:53:45: 备注:删除文章会进入垃圾桶并不会消失,所以自删课业文绝对能查的到!!
: 民诉37-2第一项规定如果民事法院为确定判决后
: 其他法院就受该裁判的羁束
: 那如果是确定前呢?
: 如果今天甲先向民事法院起诉,在裁判确定前
: 又向行政法院起诉
: 那要怎么处理?
原文民诉37-2应更正为“31-2”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
“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之事件,于诉讼系属中,更行起诉。”
若某甲先向民事法院(普通法院)起诉,在裁判确定前复向行政法院起诉
,则与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意旨有违。
应依民事诉讼法第249条1项7款处理,以裁定驳回之。
“起诉违背第31之1第2项、第253条、第263条第2项之规定,或其诉讼标的
为确定判决之效力所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