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民诉诉讼法37-2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9-18 10:53:45
: 备注:删除文章会进入垃圾桶并不会消失,所以自删课业文绝对能查的到!!
: 民诉37-2第一项规定如果民事法院为确定判决后
: 其他法院就受该裁判的羁束
: 那如果是确定前呢?
: 如果今天甲先向民事法院起诉,在裁判确定前
: 又向行政法院起诉
: 那要怎么处理?
原文民诉37-2应更正为“31-2”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
“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之事件,于诉讼系属中,更行起诉。”
若某甲先向民事法院(普通法院)起诉,在裁判确定前复向行政法院起诉
,则与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意旨有违。
应依民事诉讼法第249条1项7款处理,以裁定驳回之。
“起诉违背第31之1第2项、第253条、第263条第2项之规定,或其诉讼标的
为确定判决之效力所及者。”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9-18 11:45:00
跟253无关 直接用31之一第二项跟249第一项第七款不过这题是先民后行 民诉这边受理没错应该是去看行政诉讼第十二条之一第二项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9-18 12:20:00
谢谢clarinaser大大
作者: c5c123 (要收敛的HERO)   2014-09-18 13:27:00
我觉得行诉法第12-1II不太符合本例的事实,应该是要先系属行政法院才有12-1II
作者: biyouth5566 (比欸ㄟ肖年阿)   2014-09-19 10:18:00
呃…行政法院是否受理诉讼用民诉驳回?要看行政诉讼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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