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法的危险犯中的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

楼主: snowknife (For The Horde)   2014-09-05 00:53:07
之前听刑法老师讲说
在刑法294条的遗弃罪里有这两个学派的争议
不过在定义上
具体危险犯的法条通常会写"会有致产生什么样的危险"
老师是举185之3的法条有这样的字眼
可是在294遗弃罪里并没有类似的文字
然而认为是具体危险罪的学派是认为
若放在医院或警察局之类有人照顾的地方
因为"不会导致发生危险"所以不构成遗弃罪
抽象危险犯的定义,只要有遗弃的行为就成罪
但是294条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
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下面内容听老师讲是实害犯的部分)
法条内容并没有写导致危险之类的字眼
就我所知刑法都是罪刑法定原则吧
依照法律明文规定来判断有无犯罪
虽然也因此常常听行政学老师在骂
很多没见过世面的法官都是只看法条而不看社会观感
所以才这么多恐龙法官...
像是之前不是有人没有用"工具"来偷窥所以被判无罪(315-1)
可是怎么在294这条似乎不是这样照字面上处理啊?
假如是要等危险真的发生才成罪的话就该像公共危险罪写明是
"致...危险者" 就是具体危险犯 .
真不知道这些判例是所凭何据
另外本人初学而已 不知道这样发问好不好 有错请鞭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4-09-05 01:37:00
具体危险/抽象危险何者适宜的问题暂且不论,如系认为本罪要达具体程度始可论罪,由于这样的限制是对行为人有利,应不生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9-05 01:43:00
就算是抽象危险犯说在解释上也是从严,如无任何危险发生时就不认定是遗弃行为,所以分这个没意义。喔你是在说294喔~~
作者: Crazyloveyou (为你我受冷风吹)   2014-09-05 05:33:00
看你放在哪里 荒郊野外 还是医院门口 这不会考凭法官的自由心证啦 宪81独立审判啦 法官好棒棒XDDD
作者: hellosoap (蟹老板)   2014-09-05 09:42:00
抽象危险犯是立法者认为行为典型伴随危险 有处罚的必要才会这样定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997 你参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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