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土地法34条之一

楼主: sinksink ( ?)   2014-09-04 21:47:42
※ 引述《chris1174 (罐头)》之铭言:
: [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2027号判决
: 判决说分别共有之共有人若要对共有物中特定之一部为使用收益
: 必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 没有土地法34之一第一项的适用...
: 我知道土地法34之一第一项的规定本身并没有包含使用收益
: 但是为什么不能类推适用?
补充说明一下,下面引的判决,全部都是用判解函释 共有物&管理&分管契约找的
考试当然生不出来,生得出来我记忆力就好到能争夺第一页了,我只记得修法前后
两派立场之变化与消涨,至多记得温老师的见解
旧法时期理由如前篇推文讲的,很多因为使用收益,认为分管契约属820共有物管理
不是处分,所以不属土地法34-1
如89台上585、89台上482、86台上1656
认为二者不一样的为81台上2183。
这问题在修法很有趣,
温丰文老师等也不把分管契约属共有物之管理,所以也不适用820修法后的多数决
像99台上1191也还是认为要全体终止,理由很鸟,反正就是缔约跟终止
如无法之明文,原则当然应全体为之。
但99台上1553等,是认为分管契约属共有物管理
故补习班名师们的解答对此也有两种答案xd
摊手,国考就是有这么多来乱不同的见解,深感遗憾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9-04 21:56:00
大大为什么这么厉害,每次发文,小妹必读
作者: Lancelota (Mister Fortune)   2014-09-04 22:04:00
很常在国考版看到你精辟的文章,但考试本身跟做学问不太一样,也许我记忆力有限,毕竟考试要记的东西实在太多了,虽然申论题有他不公平的地方但作答有限的时间里,题目又广又深也许这个点的很好,但就压缩到其他考点的分数了只是敝人自己的浅见
楼主: sinksink ( ?)   2014-09-04 22:13:00
您说得没错,但是教授又要要求论理,又要要求理解多这种人我所知一年也不会超过十个人,说讲究论理根本是鬼扯我这篇没有用做学问方式答,这样一骂会骂到自己的老师与老板,小命还是要顾一下xd
作者: plsletme38   2014-09-05 09:54:00
s大的数字记忆力好强,羡慕啊
楼主: sinksink ( ?)   2014-09-05 09:59:00
楼上没有看到我第一段合先叙明吗xd,都用查的没在记的哇搭哭希要是记忆这么好,早就争夺第一页了哪会六年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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