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土地法34条之一

楼主: chris1174 (罐头)   2014-09-04 20:13:26
[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2027号判决
判决说分别共有之共有人若要对共有物中特定之一部为使用收益
必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没有土地法34之一第一项的适用...
我知道土地法34之一第一项的规定本身并没有包含使用收益
但是为什么不能类推适用?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9-04 20:28:00
旧法是管理行为 要全部同意新法已经跟土地法一样了
作者: Ryaniii (诠)   2014-09-04 20:38:00
79年第2次民庭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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