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法总则的客观归责理论

楼主: Realism (Peter)   2014-09-04 18:29:19
客观归责成立要件之一: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其中书上举了几个例外(没有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1.降低风险
2.制造法律所容许的风险
3.被害人同意或承诺
如果一个行为有阻却违法事由,是否往往也不具客观归责?
当然我知道构成要件该当才会进入违法性讨论,
但很多阻却违法的考题我觉得都可以否定掉客观归责
例如医生为濒死病人开刀,很多书上是用业务上正当行为或是被害人同意阻却违法
但医生开刀把生命危险降低为身体危险本质上是降低风险的行为
应该不成立客观归责
还有刑法第21条第1项:依法令之行为,不罚,依法令的行为不就是制造法律容许的风险?
为什么会放到违法性讨论?
那类似诸多情况下我否定客观归责就好了,根本不用讨论违法性,
既然如此违法性不是被客观归责架空了吗?
作者: scu99114122 (Erwin)   2014-09-04 18:40:00
会到第二阶层违法性讨论,代表构成要件是该当的,有制造法所不容许风险。相对地,未制造风险或例外情况,构成要件即不该当,就不用再论违法性了。
作者: lang0720 (西瓜)   2014-09-04 18:55:00
正当防卫跟紧急避难为什么一定是降低风险0.0火灾丢婴儿的例子不就是替代风险吗
作者: bukkake0103 (颜舍小品)   2014-09-04 19:01:00
问题是一题用没有制造不容许的风险就解完了,如果考点不多写这样会得几分?
作者: lang0720 (西瓜)   2014-09-04 19:04:00
而且怎么看起来你有先讨论违法性再讨论构成要件的感觉一个不具违法性的行为也算法律所容许的风险吗?<我指这句还有你觉得医生为病人开刀 降低的是谁对谁的风险客观归责的降低风险应该是指:降低侵害者对被害人的风险不是医生害病人要开刀的吧 所以医生还是制造了风险个人浅见@@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4-09-04 20:30:00
若将“未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想像成“容许风险”确有二阶论者是将“容许风险”当作“负面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加以讨论,用三阶来想可能就是违法性层次不过客观归责说到底,功能也只是在确认“因果归责”而已,和“违法性”层次还是有不同的考量;要说架空我个人认为倒不还至于
作者: billybbb   2014-09-04 21:20:00
随便啦反正是个还在发展的理论
作者: keroro1215 (KK)   2014-09-06 17:47:00
还是用实务的相当因果比较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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