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归责成立要件之一: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其中书上举了几个例外(没有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1.降低风险
2.制造法律所容许的风险
3.被害人同意或承诺
如果一个行为有阻却违法事由,是否往往也不具客观归责?
当然我知道构成要件该当才会进入违法性讨论,
但很多阻却违法的考题我觉得都可以否定掉客观归责
例如医生为濒死病人开刀,很多书上是用业务上正当行为或是被害人同意阻却违法
但医生开刀把生命危险降低为身体危险本质上是降低风险的行为
应该不成立客观归责
还有刑法第21条第1项:依法令之行为,不罚,依法令的行为不就是制造法律容许的风险?
为什么会放到违法性讨论?
那类似诸多情况下我否定客观归责就好了,根本不用讨论违法性,
既然如此违法性不是被客观归责架空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