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土地法34条之一

楼主: bryanhihi (千)   2014-09-04 22:25:25
※ 引述《chris1174 (罐头)》之铭言:
: [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2027号判决
: 判决说分别共有之共有人若要对共有物中特定之一部为使用收益
: 必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 没有土地法34之一第一项的适用...
: 我知道土地法34之一第一项的规定本身并没有包含使用收益
: 但是为什么不能类推适用?
有时候读书真的会读到与现实脱节
不用想太复杂
您仔细想想立法意旨
促进土地利用
第一项可达到,但对于不同意人有对价
但您所说特定位置使用收益
今天一块田三人共有
两人决定自己使用用肥沃的部分
那这样不同意人如何保障就成问题
个人一点想法,真要探究那些艰深的法理小弟不擅长,只是上班后接触实务工作及跟民众
沟通后才发现,原来我们考试真的就只是考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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