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行政执行,怠金之救济

楼主: Anglee2046 (2046的李安)   2014-08-17 23:45:06
版上国考先进,法学高手好
小弟是国考新手,没有法学背景,只是要考个四等行政法的选择题
有关于怠金的救济与定性想要请教,这是林清老师上课教比较难的地方
小弟虽然不会考,可是读书要不求胜解,有空多看一点
请各位先进海涵,尤其是公法组嫡系的高材生
请多多海涵小弟的愚钝跟公法上的无知
先看一下行政执行法31条有关怠金的规定;
“经依前条规定处以怠金,仍不履行其义务者,执行机关得连续处以怠金。
依前项规定,连续处以怠金前,仍应依第27条之规定以书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在林清老师行政法课本103年行政法总论行政上强制执行页数4-243中有这样一段文字
‘关于怠金的性质,系行政执行罚(Exekutivstrafe),
而非“行政秩序罚”,可连续为之
直至履行或不行为为止,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怠金的科处系另一行政处分,惟仍应先以书面为告诫。’
从这句话来思考,似乎怠金因为有书面预为告诫定性为行政处分
救济似乎应与行政处分的救济管道相同?(撤销诉愿撤销诉讼?)
而有别于其他行政执行的救济乃是依同法第9条声明异议
又参酌
最高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之揭示;

行政执行法第9条规定:“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命令、执行方法、应
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于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机关声明异
议。前项声明异议,执行机关认其有理由者,应即停止执行,并撤销或更正已
为之执行行为;认其无理由者,应于10日内加具意见,送直接上级主管机关于
30日内决定之。行政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声明异议而停止执行。但
执行机关因必要情形,得依职权或申请停止之。”
旨在明定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执行命令、执行方法、
应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
以及执行机关如何处理异议案件之程序,
并无禁止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于声明异议而未获救济后向法院声明不服之明文规定,
自不得以该条规定作为限制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诉讼权之法律依据,
是在法律明定行政执行行为之特别司法救济程序之前,
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如不服该直接上级主管机关所为异议决定者,
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至何种执行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何种类型之行政诉讼,
应依执行行为之性质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个案认定。
其具行政处分之性质者,应依法践行诉愿程序,自不待言。’
可见若怠金具行政处分之性质,因此可依行政处分之救济为之亦无不可,
又就人民之救济以保障人民之权利,以广设人民方便为主,是故
怠金之救济若依第9条之规定,先行声明异议,在诉愿,行政诉讼亦无不可。!?
不知道实务上怠金救济是以哪个为主呢?
又在林清老师同样教科书在行政秩序罚章节中4-221页
讨论行政罚的连续处罚的性质有这样的文字:
‘目前实务,并未依行政执行法第31条第2项规定
连续处以怠金前,仍应以书面限其履行,即所谓“告诫”程序
而易造成行政罚与执行罚之混淆。’
这样更造成怠金的定性,在区辨上来说,似乎又有点笼统。
当然在法条上的分类,它属执行罚,自不待言
也无一事不二罚的适用,只是它的真实定性与实务操做到底如何救济
小弟很是好奇啊?
作者: kai761   2014-08-18 00:17:00
1.我的理解是必须依97.12决议,异议、诉愿、行诉2.没见过判决里有出现过关于行执法怠金的。3.行政法规里有"按日连续处罚",高行90年座谈会认为相当于执行法的怠金。 依实务看法,可能是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所以不适用行执法的告诫,也不适用行执法的异议。就诉愿、行诉。4.补充 实务认为按日连续处罚相当于怠金,按次连续处罚系行政罚。 曾听有人说实务连续处罚有两种见解,那是错的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18 00:29:00
推kai大,因为实务脑伤把次拿来当分段认为是罚的依据按日连环保法规的法院实务认为是怠金很稳定,但是在他法不是很稳定,这鬼东西让人头痛冏
作者: kai761   2014-08-18 00:31:00
3.补充 按日连罚的规定很早就有,如水污法63年,实务一向认救济就诉愿、行诉。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18 00:33:00
实务早期好像是认为他们都是罚故很早就说可诉愿?
作者: kai761   2014-08-18 00:37:00
那就不太清楚了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8-18 00:40:00
连续处罚性质不是第一个是行政罚后来是执行罚吗??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18 00:42:00
那是李建良师跟董保城师他们的主张,关于该说还有两种图解可能,只能说那个梗是很有事有病的地方= =
作者: kai761   2014-08-18 00:52:00
1.2. 补充,北行101诉523决,四(二),要先异议、诉愿、行诉
楼主: Anglee2046 (2046的李安)   2014-08-18 01:17:00
谢谢kai大大的耐心指导,小弟已经清楚了,谢谢囉
作者: cherryno (是800块没错囉)   2014-08-18 23:05:00
按日or按次,我看李泽讲义好像都解行政罚耶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19 17:06:00
楼上,那是法务部见解,法务部本来混乱后来统一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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