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
话说我本来不想对的 现在都有点动摇
这么有坚强后盾和有所本的答案都会出问题
就(E)来说好了
宪法老师没错那就刑诉老师错了喔
我都安心准备二试了还来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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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另外两题我都和部颁答案相同 就吃光光了 见谅
此题浪费了半个多小时申诉 DE选项
(E)
其实有更强的理由
王兆鹏老师等著2013刑事诉讼法上P345
章名~第二章 长期拘束自由~羁押(P345以下)
第一段引释392
第二段写"除...人格权外,长期...被告...产生以下的问题..."
故文义上,王老师认为羁押会侵害人格权!!!
(D)
刑法309
公然侮辱
动作亦无不可(强制动作)
不特定第三人得共见共闻(路边或甚至警局)
侵害抽象名誉(扑马说人性尊严,我是没提扑马啦)
简言之就是把酒驾者非当成人而当成客体
否定酒驾者作为人的权利(人性尊严或人的资格)
当然否定人与生俱来的抽象名誉
那反推把警察这种该当公然侮辱之行为入法而阻却违法
当然侵害名誉权
※ 引述《green2010 ()》之铭言:
: <宪法>
: 63 某甲饮酒但仍驾驶汽车而遇警察临检,警察要求其做酒精浓度测试,
: 但为某甲所拒绝。下列关于基本权利的叙述何者正确?
: (A)警察如认某甲情况已不适合驾驶且在有必要的情形下而将之带至警察局留置
: ,涉及某甲的“人身自由”(宪法第 8 条)
: (B)警察如依法吊销某甲的汽车驾驶执照,涉及其“行动自由”(宪法第 22 条)
: (C)某甲的机车驾驶执照如亦依法而一并被吊销,某甲因此即无法驾驶机车从事
: 送货工作赚钱,涉及其“财产权”(宪法第 15 条)
: (D)如有法律规定警察可实施“强制酒测”,则涉及当事人的“名誉权
: ”(宪法第22 条)
: (E)如有法律规定警察于此可为“预防性羁押”且依此而实施者,则涉
: 及当事人的“人格权”(宪法第22 条)
: 考选部答案为AB
: 一、管见认为,E选项正确,理由如下:
: (一) 释字653号理由书(节录):“羁押系拘束刑事被告身体自由,并将其收押于一定处所
: 之强制处分,此一保全程序旨在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使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羁押刑
: 事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将使其与家庭、社会及职业生活隔离,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严
: 重打击,对其名誉、信用等‘人格权’之影响亦甚重大,系干预人身自由最大之强制处分
: ……”
: (二)预防性羁押,违反刑法第1条罪刑法定原则,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使其沦为客体
: ,自属侵害当事人之“人格权”。
: 二、结论:依释字653号理由书,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与101条之1均涉及当事人之名誉、信
: 用等‘人格权’,是故,E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