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19.甲驾车打瞌睡,追撞A所驾机车,致A受伤,倒地不起,急需救助。甲肇事逃逸时,
托乙代为善后。其后乙却将肇事车辆开往修车厂,交由不知情的B修理。下列叙述
何者正确?
公布之答案为(A)甲成立过失伤害罪,肇事逃逸罪及有义务遗弃罪;乙成立湮灭
证据罪。
我选的答案是(C)甲成立过失伤害罪及肇事逃逸罪;乙成立湮灭证据罪。
两选项的差别就在甲是否成立有义务遗弃罪。
我认为甲不成立有义务遗弃罪的理由在于甲没有"遗弃故意"。最高法院99年
台上字第4045号判决:(节录)...换言之,以行为人主观上有遗弃无自救力之
人之犯罪故意为前提.....如非对绝无自救力之人为积极或消极之遗弃行为,即不成
立本罪。
本题题干中叙及甲肇事逃逸时,"托乙代为善后",但这边没有详加说明甲托乙
之内容为何。但由题意可知,1.甲在肇事逃逸的"同时",即托乙善后,并非事后才
叫乙去处理(行为与故意同时)2.既然甲在逃离时就有嘱托乙去善后(善后的字面文
义解释就是"好好处理",应该可以包括照顾伤者并送医等行为。当然另一种解释善后
是指湮灭现场证据),应该足以证明甲并没有遗弃乙之故意,而是嘱托他人代为为
救助行为。
因为以上理由我认为甲并没有遗弃故意,不应该成立有义务遗弃罪。还请各位
版大先进赐教,是不是我有哪里想错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