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不知道有没有哪位也写错的,要去赌一把的
最高法院 75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会议决议(一)
这个决议被不再援用的原因 是因为里面讲到违反现在的4-2
那么强执的实务基本上,现在是采继承人(非4-2。乃强执5、民法1148)、
继受之第三人(4-2)都能声请强执
跟票据法教的判例见解长得不一样(票归票强归强,这哪有可能,票据强执不是给执行
法院执,不然给谁执的…)
这决议不采的甲说,就是其他人不得强执说
但是票据法的判例决议,也只有说不适用对保证人…
会议次别:
最高法院 75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会议决议(一)
决议日期:
民国 75 年 01 月 28 日
资料来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会议决议汇编(上册)第 165、395、897 页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会议决议暨全文汇编(90年9月版)上册
第 993 页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会议决议暨全文汇编(92年9月版)上册
第 1042 页
最高法院决议汇编(民国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1158-1159 页
相关法条:
民法 第 1148 条 ( 74.06.03 )
民事诉讼法 第 401 条 ( 73.06.18 )
决 议:
关于确定裁定,并无准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票执
票人依非讼事件法声请法院为准许强制执行之裁定后,将本票债权转让与
第三人时,该准许强制执行裁定之效力,并不当然及于该第三人。该第三
人不得以该裁定为执行名义,声请对于票据债务人为强制执行。惟本票执
票人声请法院为准许强制执行之裁定后死亡者,其继承人得以该裁定为执
行名义声请强制执行,此乃基于继承之法则,并非基于民事诉讼法第四百
零一条之理论。
编 著:本则决议于民国 92 年 4 月 1 日经最高法院 92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会议决议自 92 年 9 月 1 日起不再供参考。
理 由:本则决议与强制执行法第 4-2 条第 2 项规定
不符。
参考法条:民法 第 1148 条 (74.06.03)
民事诉讼法 第 401 条 (73.06.18)
提 案:院长交议:以确定判决为执行名义时,其于诉讼系属后,因法律行为而受
让诉讼标的之特定继受人,虽非该判决所记载之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
四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之亦有效力,本票之执票人依票据法第一百二
十三条声请法院为准许强制执行之裁定后,第三人受让该本票债权时,是
否亦得以该裁定为执行名义,声请对于票据债务人为强制执行?
有甲、乙、丙三说:
讨论意见:甲说:确定判决,除当事人外,对于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之继受人 (包括
一般继承人及特定继受人) 及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之标的
物者,亦有效力。固为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一条第一项所明定。惟
关于确定裁定,并无准用之规定。本票执票人依非讼事件法声请法
院为准许强制执行之裁定后,将本票债权转让与第三人时,该准许
强制执行裁定之效力,并不当然及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不得以该
裁定为执行名义,声请对于票据债务人为强制执行。本票执票人声
请法院为准许强制执行之裁定后死亡者,其继承人亦不得以该裁定
为执行名义,声请强制执行。
乙说:本票执票人声请法院为准许强制执行之裁定后死亡者,其继承人当
得以该裁定为执行名义,声请对票据债务人为强制执行,毋庸另行
声请法院为准许强制执行之裁定。基于同一理由,执票人将本票债
权转让与第三人时,该第三人亦系原执票人之继受人,解释上应认
为该第三人亦得以该裁定为执行名义,声请强制执行。不必再行声
请法院为准许强制执行之裁定。
丙说:关于确定裁定,并无准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本票执票人依非讼事件法声请法院为准许强制执行之裁定后,将本
票债权转让与第三人时,该准许强制执行裁定之效力,并不当然及
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不得以该裁定为执行名义,声请对于票据债
务人为强制执行。惟本票执票人声请法院为准许强制执行之裁定后
死亡者,其继承人得以该裁定为执行名义声请强制执行,此乃基于
继承之法则,并非基于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一条之理论。
以上三说,应以何说为当,
请公决
决 议:采丙说。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8-13 12:09:00囧,借问占版面一下99司法官民诉第一题,刘台大跟学稔一个用类似必要一个用普通共同诉讼,导致后面能否一造辩论判决,上诉能否先行确定答案完全不同,这题只要逻辑前后一致就好吗?还是那种写法会比较好,感恩题目太长晚一点用电脑打比较快 囧
民诉要问其他大神,我民事法要是有办法140、公法要是有80,我就不用考六年了冏,共同诉讼那边不论学实都有理论自相矛盾、混杂,加上我国不只抄德国法也抄了法国法同一个问题可能有数说不过我个人那一年写学说的类似必要拿到很惨的分数,我的学长是说照实务而言这两诉应该是普通共同,还是有请其他强者说分明比较好,冏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8-13 13:34:00感恩:)
作者:
nh2238 (狂奔吧!!龙马,飞跃的武士)
2014-08-13 15:16:00这题我是先唸了票据 知道不能对保证人用本票裁定强执,后唸强执看到对继承人可以用本票强执...出题者真的很不严谨
这个决议跟考题问的是一样的情形吗?手边没题目,但印象中题目问的情形和决议不同,有错请更正><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4-08-13 16:03:00那个…………实务好像不是这样……
印象中有关本票 继承人 强制执的决议应该是执票人的继承人可以去申请本票裁定p.s.我没看内文,不知道原po是不是说这个
我也没说实务一定是这样xd,有兴趣的人就拿去声请疑义吧我当然知道教票据的老师都说实务是不能继承啊xd这不就是事涉很笼统理论的执行法院不得审实体权到底是不是形式观之到连继承人都不行啊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