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自诉人的再审?

楼主: Searle ( )   2014-08-11 22:49:10
先贴法条:
第 422 条
有罪、无罪、免诉或不受理之判决确定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受判决
人之不利益,得声请再审:
一、有第四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无罪或轻于相当之刑之判决,而于诉讼上或诉讼外自白,或发见确
实之新证据,足认其有应受有罪或重刑判决之犯罪事实者。
三、受免诉或不受理之判决,而于诉讼上或诉讼外自述,或发见确实之新
证据,足认其并无免诉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第 428 条
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声请再审,得由管辖法院之检察官及自诉人为之;但
自诉人声请再审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为限。
自诉人已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条第一项所列得为提起
自诉之人,为前项之声请。
第 420 条
有罪之判决确定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得声请再审

一、原判决所凭之证物已证明其为伪造或变造者。
二、原判决所凭之证言、鉴定或通译已证明其为虚伪者。
三、受有罪判决之人,已证明其系被诬告者。
四、原判决所凭之通常法院或特别法院之裁判已经确定裁判变更者。
五、参与原判决或前审判决或判决前所行调查之法官,或参与侦查或起诉
之检察官,因该案件犯职务上之罪已经证明者,或因该案件违法失职
已受惩戒处分,足以影响原判决者。
六、因发现确实之新证据,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
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
题目:
四、自诉人以被告甲触犯诈欺罪,委任律师提起自诉,第一审法院谕知甲无
罪,自诉人未再委任 律师,自行提起上诉,第一审法院未审查即将案件移送上
级法院,第二审法院审理结果,另 发现自诉人之上诉已逾上诉期间,应以何理
由驳回上诉?。承上,第二审法院驳回自诉人之 上诉,判决确定后,自诉人获
得本案关系人 A 在另案供述之笔录,足以证明甲确有伪造文书 之犯行,遂委
任律师为代理人提起再审,律师应如何说明其提起再审之理由,向何法院声请
再审? (调102)
如果依法条解释,这题似乎自诉人根本不能提起再审?
还是说题中的笔录是 420 第一款?
突然有点搞混了,看公职王的拟答老师还提第六款...
这边是有什么争点吗?(除了我知道422有主张删除以外)
感谢大大解答
作者: gasquill (neversay)   2014-08-11 23:58:00
初浅一读,本题笔录并非原判决据以裁判的基础证据当然不是第1款,性质上应属于第6款,但还要再讨论是否符合新证据的新规性与确实性。再来不符合条文文意的部分,当然是要寻求实务见解或学理的不同见解了,大概不是你法条没读熟。抱歉,再细看,讨论第6款确实很怪,我认为不应该讨论
作者: bukkake0103 (颜舍小品)   2014-08-12 00:14:00
第6款没必要讨论 另外公职王解答不是很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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