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偷用wifi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4-08-07 19:10:53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铭言:
: 标题: Re: [问题] 关于偷用wifi
: 时间: Thu Aug 7 11:33:50 2014
:
: ※ 引述《fireduncan (Duncan)》之铭言:
: : 某甲,在骑楼下等公共汽车之际,拿出爱凤,搜寻无线讯号,见一讯号,遂连接键入0000果真顺利连接无线讯号,问某甲有无刑责?
: : 各位先觉,觉得呢?
:
: 第 323 条
: 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
:
: 第 320 条
: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
: 处断。
: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
基本上是不会成立准窃盗罪的,因为使用他人Wifi并不会造成能量减损
这跟偷接第四台来看一样,收到讯号,但能量不因此而消耗
当然,偷接第四台,实务上有过争议,即便讨论过程,初步意见与审查意见也不一样
附上实务见解: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89 年法律座谈会刑事类提案 第 8 号
法律问题:甲曾向乙有线电视公司申请装设有线电视线路,嗣申请停机后,竟私接线路,
盗收乙公司之节目电讯,偷看节目,问甲是否犯罪?
讨论意见:
甲说:
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窃盗罪章以动产论,则此所谓“其
他能量”自应以性质上等同电能、热能之“能量”为限,否则即与罪刑法定主义之类推适
用禁止原则有违,准此以言,具消长性质之“能量”始为刑法窃盗罪章所欲保护之客体。
而有线电视台所传输之“影音视讯”,乃系利用设置缆线方式以电磁系统传输影像声音供
公众直接视、听之讯息(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二条第一款、电信法第二条第一款参照),其为
电磁波之一种,使用之后物质的全部能量并不会减少,性质上非属于电能、热能等概念范
畴内之能量,应非刑法窃盗罪章所欲保护之客体。甲未经乙公司同意,而截收或接收系统
播送之影音视讯内容,并不会排除他人对影音视讯接收或播送之所有或持有状态,其行为
态样亦与刑法窃盗罪之构成要件有间,自难论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一
项之窃盗罪。充其量仅系应否依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补缴基本费用,
其造成系统损害时,并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乙说:
视讯电波系使用电能循管线传递,亦即以电能转换成电磁波,系能量之转换,因此,电磁
波系属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之“其他能量”,甲之私接行为,自属窃取有线电视公司
传送给合法用户之电磁波能量,应负刑法准窃盗之罪责。
初步研讨结果:
采乙说。
审查意见:采甲说。
※研讨结果:照审查意见通过。
相关法条: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二十条。
参考资料:
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用辞定义如下:
一、有线广播电视:指以设置缆线方式传播影像、声音供公众直接视听。
第七十四条:
未经系统经营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统播送之内容者,应补缴基本费用。其造成系统损害时
,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收视费用,如不能证明期间者,以二年之基本费用计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242.22.187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7382433.A.0D5.html
: 推 rl1024:怎么辨认出是哪一间WIFI? 如果是公用的呢? 08/07 12:01
: → mese52007:有时候不是法条贴一贴就代表成立了..... 08/07 12:19
:
: → einard666:WIFI是有名称的 是不是公用就算要装傻说看不出来 08/07 12:46
: → einard666:要输入密码时总就会知道并非公用的了吧 08/07 12:46
: → heero0333:找的到起诉的新闻但找不到判决书 无论有无密码 用电信法 08/07 12:48
: → rl1024:实务上来说这太难举证,所以当然没判决书 08/07 16:37
: → heero0333:http://0rz.tw/BiNCf 有证据为什么不能起诉? 08/07 16:50
电信法第56条规定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线、无线或其他电磁方式,盗接或盗用他人电信设备通信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供自己或第三人盗接或盗用他人电信设备通信,而制造、变造或输入电信器材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
罚金。意图供第三人盗接或盗用他人电信设备通信,而贩卖、转让、出租或出借电信器材者,亦同。
意图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项之电信器材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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