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一下今年7月时的新闻:“带空气枪上北捷 无犯意不起诉”
http://0rz.tw/88H76 (自由时报连结,不喜勿入)
当时警方以刑法第151条恐吓公众罪移送,但最后检方则以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予以不起诉处分。
再回到潘姓男子出言不逊的新闻,管见以为最后检方以刑事诉讼法
252条规定,予以不起诉处分的机会极高。
注:刑法151条:以加害生命、身体、财产之事恐吓公众,致生危害于
公安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刑事诉讼法252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为不起诉之处分:
一、曾经判决确定者。
二、时效已完成者。
三、曾经大赦者。
四、犯罪后之法律已废止其刑罚者。
五、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其告诉或请求已经
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对于被告无审判权者。
八、行为不罚者。
九、法律应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